老公婚内借钱50万,离婚后老婆不用承担债务?丨投教121

投教121边万莉 2022-11-10 15:24

预先扣除利息,算借款吗?婚内配偶借款,离婚还吗?私下约定利率,可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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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边万莉 北京报道 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投教121》。我是栗子编,带你了解有趣又实用的金融小知识。

手头紧张,找亲戚朋友借钱周转是常事,打借条的情况也不少见。如果是有偿借款,本金利息怎么计算合法?婚内一方在外借款,离婚后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吗?答案也许和你以为的不一样。今天,我们以一则典型案例进行剖析。

2022年1月,李阳(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大伟、张英偿还借款及利息。这一切都要从2015年说起,李阳经其兄李林介绍与胡大伟相识,并对其出借20万元。其后,胡大伟多次找李阳借钱,并一一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金额共计50万元。

按照常理判断:胡大伟依约还本付息;张英在其借款期间尚未离婚,一起还款即可。实际不然,法院最终判决:胡大伟返还李阳借款本金47.1万元,支付利息22万余元;其前妻张英不承担债务。这究竟是何故?

本金之疑:预先扣除利息,算借款吗?

2015年9月12日,胡大伟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为由,向李阳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20万元。2017年10月13日,胡大伟向李阳提出借款10万元,胡大伟连同上一笔20万元借款,向李阳出具30万元格式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借款是李阳向胡大伟指定其内弟张强账户转账,共计8.7万元。

2017年11月15日,胡大伟再次向李阳提出借款10万元,李阳向胡大伟指定其内弟张强账户转账共计9.7万元。2018年2月13日,胡大伟向李阳提出借款10万元,李阳向胡大伟指定其妻张英账户转账共计9.7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胡大伟这两次借款,分别出具借条,载明借款均为10万元。

借款发生后,胡大伟曾向李阳归还1万元本金,李阳向胡大伟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1万元还款。此后,胡大伟再未向李阳偿还本金、利息,遂将其告上了法庭。

据李阳陈述,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3000元为扣除的利息。重点正是在“预扣”。法院表示,《借条》所述借款金额共计50万元,但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李阳四次借款实际支付金额合计48.1万元,故应当认定借款本金为48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由此,法院对于李阳请求超出48.1万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债之迷:婚内配偶借款,离婚还吗?

在诉讼中,李阳要求胡大伟、张英一起还款付息,并认为“胡大伟和张英是假离婚,他们在借钱期间还是夫妻,他们是在逃避法律责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对此说法,张英并不认同,“对于原告所起诉的多笔债务总金额高达48万余元,我并不知情、也未签字确认,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不承担还款义务。”张英解释说,在各项借款时间,她虽与被告胡大伟是夫妻关系,但对其双方借款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用途等内容如何约定均不知情。借款后被告胡大伟也未将相关款项用于家庭生活,且48万元的高额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020年7月10日,胡大伟与张英在武都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张英表示,“我与胡大伟解除婚姻关系时,经双方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原告上门要账时我也回答的很清楚,我与被告胡大伟已离婚,对于胡大伟的借款我不知道,谁借的问谁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借款发生时张英与胡大伟系夫妻关系,张英未在现场亦未在借条上签名。李阳虽提供了其经胡大伟指定,将部分借款转入张英及其弟张强账户的证据,但未曾提供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且张英对此不予认可。此外,结合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约定,该证据不能足以认定张英与胡大伟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确认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法院认为,故李阳诉请张英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利息之惑:私下约定利率,可算数吗?

根据借条信息可以确认,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2.5%。诉讼中,李阳要求“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不过,法院在判决时并未对这一利率的予以采纳。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新规之前,一般遵循的是“两线三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根据以上法律意见,李阳和胡大伟的民间借贷利率从发生到2020年8月19日之前,可适用于“两线三区”,即法院最高可支持24%利率;8月20日到借款还清之日的利率按照新规执行,即不得超过4倍LPR。

由此,法院表示,李阳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放弃2020年8月19日之前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标准,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但其主张按年利率15.4%(当下的4倍LPR)计付标准,不予采纳,未付利息应按年利率14.8%计付。

最终,法院判决,胡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阳借款本金47.1万元,支付利息221919.72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起诉之日利息:471000元×(14.8%÷365天)×1162天],并从2022年1月22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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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万莉 编辑:曾芳)

边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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