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立场文件,旨在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重视,增进全球人类福祉。
南方财经全媒体 见习记者冯恋阁 广州报道
近日,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2022年缔约国大会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上,我国裁军大使李松向大会提交了《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以下简称“立场文件”),并指出,人工智能,伦理先行。
李松指出,人工智能具有巨大的潜在发展红利,但其应用也可能带来伦理冲击等一系列问题。此次发布的立场文件,旨在促进国际社会理解和重视,增进全球人类福祉。同时,立场文件表明了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治理原则。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我国始终关注人工智能伦理规则制定,随着技术应用的扩大,人工智能伦理治理也逐渐从纸面规则走向产业实践。
伦理先行理念覆盖全生命周期
11月16日,我国裁军大使李松在联合国《特定常规武器公约》2022年缔约国大会上,发布立场文件,强调了我国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治理“伦理先行”的立场。
在立场文件中,中方就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监管、研发和使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主张:
监管上,坚持伦理先行,从制度建设、风险管控、协同共治等多方面推进人工智能伦理监管。逐步完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加强研判人工智能技术的潜在伦理风险,逐步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采取敏捷治理,分类分级管理。
研发上,倡议将伦理考量融入研发的各个环节,并加强对数据采集和算法开发的伦理审查,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普惠性、公平性和非歧视性。针对算法,应当做到提升透明性、可解释性、可靠性,逐步实现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可预测、可信赖。针对数据采集,要求在收集、存储、使用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数据安全规定、伦理道德及相关法律标准,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一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
使用上,提倡负责任的使用态度,避免技术的误用、滥用及恶用。加强产品与服务使用前的论证和评估,推动伦理培训机制化,要求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技术的特点、风险等,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与技能。保障产品与服务使用中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严格遵循国际或区域性规范处理个人信息,完善授权撤销机制,反对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而针对国际合作,立场文件呼吁各国共享人工智能技术惠益,推动各国共同参与国际人工智能伦理重大议题探讨和规则制定,国际社会在充分尊重各国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实践的前提下,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李松在会后接受采访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人类应该探索技术背后隐藏的发展红利,亦需注意不确定性背后的潜在的伦理风险。中国始终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和“智能向善”原则,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安全、可靠、可控。
伦理治理由原则走向实践
作为颠覆性的新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产业的扩张也带来了风险。其中,算法歧视、隐私安全等伦理问题亟待妥善的监管和治理。
事实上,伦理规则自技术研发应用伊始,就是我国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部分。自2017年《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起,人工智能伦理规则从原则向具体规则转变,并逐步走向产业实践。
2019年,《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发布,提出了八项人工智能发展需要依循的原则。次年发布的《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对伦理标准的定义和重点场景做出了明确。2021年1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其中指出了人工智能伦理的5类安全风险,分别是: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歧视性、责任性风险,并要求伦理问题防范需要覆盖技术研究、设计、应用和使用等多个节点。同年9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明确了6大基本伦理原则,同样强调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思维覆盖到技术管理、研发等多个流程。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划定人工智能为重点领域,明确提出了“伦理先行”的治理要求,并表示将及时推动重要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此外,意见还体现了对产业实践中对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的重视,要求相关企业内部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而今年下半年,上海、深圳两市陆续落地施行的《上海市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也对产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表现了关切,两市条例皆要求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委员会,负责本市伦理问题研判、伦理治理规则制定等工作。
(作者:冯恋阁 编辑:郭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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