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养老险公司参与 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实施细则下发

最保险李晶晶 2022-11-22 16:27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方财经全媒体 见习记者李晶晶 广州报道

继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实施细则也于近日正式下发。

记者从业内获悉,11月21日,银保监会在业内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所有者权益和偿付能力等要求,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等。

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此前下发的《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本次《通知》适当放宽了对商业养老险公司的准入要求,有利于发挥专业养老险公司业务优势,让更多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建设。

《通知》明确,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但产品设计必须符合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等条件。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均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享受税优政策。这个规定就有利于扩大保险税优产品范围,提高保险产品吸引力,在目前形成的包括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的跨业竞争格局下,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地位。

对商业养老险公司的准入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

《通知》明确,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一定的所有者权益和偿付能力要求。

具体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满足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的系统连接的经营要求。

本次《通知》特别指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保险公司,也可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要求。

这与此前下发的《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适当放宽了开展个人养老金的市场主体的范围,有利于更多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建设。

“适当降低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主体经营门槛,能够支持更多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建设”,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对记者表示,本次《通知》对于商业养老险公司准入要求的放宽,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突破,可以支持商业养老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若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从定量指标来看,门槛仍相对较高,目前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公司可能不超过30家。

“最近几年寿险市场增长低迷,行业亟待扩展新的业务增长点。降低经营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推动业务转型,走出目前增长低迷的困境。”朱俊生进一步表示。

保险公司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及其他产品

根据《通知》要求,符合准入门槛的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在产品设计方面,应符合一定的设计要求,包括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下称“参加人”)交费要求等。

朱俊生指出,目前,保险、基金、银行、银行理财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正通过不同方式挖掘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市场,初步形成跨业竞争格局,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畴,享受税优政策优惠。这样能够扩大保险税优产品范围,有助于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提升保险业在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地位。

而对于税优产品期限不低于5年的要求,朱俊生认为,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监管对于强化养老保险产品长期属性的监管意志和导向,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保险产品与养老基金、养老理财等产品期限类似,有利于不同行业在大致相同的规则下公平竞争。有利于保险业发挥产品分散长寿风险、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等方面独特优势,提升长期养老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促进保险业成为第三支柱发展的核心力量。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符合前述对保险公司经营在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要求等方面的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就个人养老金制度及税收政策、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银保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这三点做出专项说明。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签订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作者:李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