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彰显司法为民导向
今年的广东省“两院”工作报告,突出服务大局、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鲜明导向。最令笔者印象深刻的是,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检查办案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背景、情由、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司法为民导向。
无论是检查办案还是司法裁判,都应当依循天理、合乎国法、顺应人情、体现良知。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洽无碍之时,恰恰是办案、裁判最容易为人所接受之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是中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方向,也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河南内乡古县衙是目前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古代县衙,它的二堂屏门上的横匾就是“天理、国法、人情”。山西临汾霍州古衙署有一副对联——“法合理与情,倘能三字兼收,庶无冤狱;清须勤且慎,莫谓一钱不要,便是好官”,更是道尽了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作用与功效。古今同理,现在强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司法为民,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天理,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观念,即合乎自然、不言自明的道理、法则。国法,即国家的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规范。人情,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也不是“弗学而能”的七情六欲,而是从民情或民意角度所讲的人之常情。良知,是人们内心朴素的悲悯、关怀、公平、正义之心,是不以个人利害为尺度的价值观念。就本源而论,国法与天理、人情、良知是一体的、一致的,是天理、人情、良知的具体化、实证化和条文化。人们有时候形容一些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天理难容”,评价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合情合理”,便是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相统一的体现,也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表现。
检查办案、司法裁判,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裁判者能够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就能够通过对法律精神的把握,作出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的判决。然而,由于用以表达法律的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局限性,使得立法者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制定出一清二楚、完美无缺的法律。可以说,法律一经制定,即或多或少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具有其无法克服的滞后性、局限性。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综合考量立法的初衷、朴素的道理、大众的情感,将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正义秩序来理解,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教条。因为任何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皆包含有公平正义之意旨,法律的基本目的均在于维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和道德秩序。正如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所说:“若未考量立法之整体,而仅按其中些许片断,即作出裁判或答复,实为不当。”
在现实司法过程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就是要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人情、良知中综合考量,遵循国之常法、世之常理、人之常情、心之常善,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可逾越,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神予以彰显,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可触可感,把良知作为裁判的价值贯穿始终,做到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情理认同和价值认同。各级司法机关决不能只守住形式“不违法”的底线,必须将天理、国法、人情、良知融为一体,努力让每一个案件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省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横过马路致交通事故案”“申请认定见义勇为案”等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向违法失德者说“不”,为守法诚信者撑腰,便是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良知的典型。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司法为民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尊重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循天理、遵国法、顺人情、守良知,更加注重人心之治、源头之治,既要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又要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从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来源:南方 plus,作者丁建庭
(编辑:毕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