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宣布可对新冠相关治疗费用报销至3月底,深圳全额保障住院费用,报销力度明显

21新健康魏笑 2023-01-17 19:3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魏笑 深圳报道 近期,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1月11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副司长黄心宇对此表示,该《通知》延续了目录外新冠治疗用药的临时报销政策,先行支付至2023年3月31日。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版医保目录内新冠对症治疗的药品有600余种,包含Paxlovid等,品种比较丰富。

目前山东、河北、重庆、深圳等多地迅速落实“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障力度方面,深圳有较大优势。不仅全额保障住院费用,且对Paxlovid等多种药品的报销比例高达85%。

据深圳医保消息,深圳市医保局迅速贯彻落实了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的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在2023年1月8日起至3月31日期间,将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可报销85%。

多地可报销新冠相关治疗费用至3月31日

近日多地表示将报销新冠病毒感染者相关治疗费用。相关报销政策执行时间均为,自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

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

针对住院支付政策,《通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符合相关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为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通知表示,为提高基层就医门急诊保障水平,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方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医疗救治组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重庆全额保障住院费用。上述《通知》规定,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全额保障住院费用。

1月14日,重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针对门急诊费用,《通知》规定,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在新冠患者治疗药品用药保障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纳入新冠患者费用保障范围。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复诊项目执行。具体来看,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的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深圳全额保障住院费用,Paxlovid等多种药品可报85%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同样发文规定新冠病毒感染者相关治疗费用,不仅全额保障住院费用,且宣布对于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可报销85%。

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深圳市按照国家、省要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针对住院费用,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不受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据深圳市医保局介绍,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针对二级及以下门急诊,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内药品可报销85%。

值得注意的是,Paxlovid、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700多种药品均已纳入该目录。

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各医疗机构使用《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外的医保药品,按照深圳市正常医保政策报销。

针对三级门急诊,参保患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深圳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执行。

针对互联网医院就诊,深圳市医保局将参保患者在“互联网+”首诊产生的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线上支付范围,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此外,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参保人可补记账。为了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市医保局要求,自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即2023年1月8日起),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深圳参保人已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因客观原因未能正常记账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补记账结算手续。

(作者:魏笑 编辑:孙超逸)

魏笑

记者

新健康版记者,长期关注医疗医药健康领域,体育领域。常驻深圳,欢迎交流。(微信号:1771024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