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早在十年前就已获得相关专利授权,为何近期突然发难?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诸未静 实习生李杨 上海报道
近期,华为与小米陷入到一场被业界广泛关注的专利纠纷之中。
3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发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公告》显示,华为已经正式对小米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且该案已于2023年1月1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公告显示此次纠纷共涉及四个专利,分别为“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载波聚合时反馈 ACK / NACK 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一种获取全景图像的方法及终端”和“一种锁屏方法及移动终端”。
业内人士向21记者分析,移动通信行业是典型的高技术行业,专利几乎能够代表一个公司的研发实力和经营底气,是最大的护城河。为了这条护城河,华为和小米如何攻防?
对此,小米方面对记者回应称:双方就专利许可在积极谈判。截至发稿前,华为方面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SEP和FRAND原则
21记者注意到,从专利内容来看,1号和2号案件涉及4G/LTE技术,是无线通信领域的技术,属于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3号和4号案件涉及手机照相和解锁技术,属于非SEP专利。两相比较,业内更关注前两个标准必要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就1号和2号两项标准专利而言,华为申请和得到授权的日期均较早。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1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于2007年申请,2011年得到授权。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于2010年申请,2014年得到授权。
知识产权理想国主理人肖振春曾撰文详细介绍,通信领域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代名词,不仅因为有标准必要专利存在,而且因为其全球性、技术独占性极强、技术难度极大、战火纷飞、市场价值大等因素。
也就是说,在手机行业,且选用4G/LTE技术路线,必然完全无法绕开标准必要专利。
肖振春介绍,标准必要专利涉及三方,标准组织(SDO,Standard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专利权人(Patent Holder)和标准使用者(User of Standard),三者通过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t-Discriminatory)关联。
上海申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进一步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授权时应当遵守FRAND原则,但在纠纷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双方是否确实尽到了FRAND义务依然需要经过实质审理。
事实上,小米和华为都曾公开表达过对于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
从小米来看,截至目前小米技术研发进入12个科技领域,包括5g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同时基于智能制造,进入机器人、无人工厂、智能电动汽车等,总体细分领域达98项。
而华为更是国内专利保护的先行者。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底,华为在全球共持有有效授权专利4.5万余族(超过11万件),90%以上专利为发明专利。
以诉促谈?
事实上,类似的专利纠纷在信息技术、通信行业非常常见。早在2011年,华为就曾起诉中兴侵犯了华为的数据卡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专利;2021年,诺基亚也曾在全球多地对OPPO和vivo等公司发起全球专利诉讼。
前述查询信息可知,华为早在十年前就已获得相关专利授权,为何近期突然发难?答案或可从其内部社区及高层对外发言可知。
华为心声社区曾在2022年4月6日披露了任正非签发的《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议纪要。其中提到,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华为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华为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华为使用了别人的专利,也要合理付费,这样就在全世界建立起了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和土壤。
而在去年的2022世界设计之都大会开幕式上,华为常务董事、终端BG CEO余承东也曾公开对专利侵权问题进行回应。他表示,“在很多行业,尤其中国的一些企业,他们在抄袭我们的设计。包括我们的一些专利,大家用了也不给我们付专利费,直接用,然后还讲成是他们自己的专利,甚至有些东西是直接抄。”
在此次纠纷中,小米的表态相对更为积极。在公开的回应中表示:双方就专利许可在积极谈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包括行政和司法调解,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机制解决许可问题是行业惯例。
小米还表示,“小米和华为双方均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和合作有利于促进创新和公众利益,并认为调解是帮助达成许可的一种有效渠道。双方在继续积极谈判的同时,寻求利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夏海龙据此分析,从实践角度看,以诉促谈的确是很多知识产权纠纷中权利人的常见策略,双方虽然是竞争者,但相比一味地直接竞争,专利层面的交叉合作更符合双方的长远利益。
“电子设备厂商之间虽然竞争激烈,但在专利层面,权利人之间实际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恰恰相反,不同厂商间广泛、密集的交叉许可才是常态。”夏海龙说。
(作者:诸未静,李杨 编辑:吴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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