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管中多元化纠纷化解的常见法律问题

广州金融科技2023-03-08 15:46

综述:

在经济下行房企爆雷的大背景下,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性更胜于前。财产权信托、破产服务信托、共益债、合作代建等成为金融机构化债工具箱中的新工具。

在司法体系内,多元化纠纷化解通常是指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干,道路交通、商事纠纷、证券期货、银行保险、劳动争议、网络交易、社会民生等类型化纠纷解决平台为支干,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多元解纷平台体系。

在资产清收方面,各金融机构也都在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除了传统的诉讼、仲裁以及执行程序外,谈判协商、债务重组、设立财产权信托、破产重整、共益债+代建都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选择。

下面重点总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混合担保处理问题

在债务重组交易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项债权同时附有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抵押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股权质押、保证等数项不同类型的担保。主债务人陷入流动性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各方拟达成债务重组安排,债务人同意向债权人即时清偿一部分债务,但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部分不动产抵押权,使得债务人能够无障碍地对外转让这部分不动产,并以转让回款缓解其财务困境。

二、以股抵债时的股权出资风险排查问题

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偿债资源,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以股抵债的交易模式,可能直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完成,也可能间接形式完成,如债务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债权人以其债权换取信托受益权,并通过财产权信托受偿。

三、股东能否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实缴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瑕疵出资的股东不能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实缴出资义务。但在破产程序之外,股东能否主张抵销,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主要参考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内部自治要求、外部债权人保护等因素进行判断。

四、财产权信托的风险隔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被宣告破产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清算财产。虽然该条赋予了财产权信托有效设立后破产风险隔离效果,但这一交易形式仍面临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信托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撤销的风险。

五、共益债投资的常见法律问题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借款程序及清偿顺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上述借款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存在法律依据,使得共益债投资不仅作为企业破产重整资金引入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成为了债务重组工具的新方向。

(作者:广州金融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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