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进入法典化时代。民法典已经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条件成熟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曾连续担任三届全国政协委员,15年提交了近百件提案。今年,汤维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开始以全新身份履职。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汤维建曾参与多部法律的修改制定和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汤维建准备了多份立法建议,包括编纂《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制定《社会调解法》等。
(全国人大代表汤维建 受访者供图)
汤维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法典》是“民法典的车轮”,民法典这一良法要实现善治的目标,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典的护航、助跑和加持。
“程序法很重要”
《21世纪》:我们已经编纂了民法典,为何您建议再编纂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汤维建: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是保障民法典实施的客观需要。民法典是实体法,其贯彻实施离不开作为程序法的民事诉讼法加以保障。民法典的内容和精神应当同样反映到民事诉讼法之中,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则是这种精神和内容得以传递的必要形式。所以说,民事诉讼法典是“民法典的车轮”,民法典这一良法要实现善治的目标,离不开民事诉讼法典的护航、助跑和加持。
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有利于人们养成“程序法很重要”的意识。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可以借此广泛地宣传程序法、使程序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人们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落后的观念,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养成按程序办事的习惯和意识,唤起人们对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的重视和尊崇。
制定民事诉讼法典有助于民事诉讼法内在体系的完整化和体例结构的科学化。民事诉讼法典化有利于将分散的民事诉讼法上的各种内容,包括各种潜在的单行法内容,上升到法典化的高度,将其置于体系化的框架内进行统筹考量,由此不仅可以实现法典本身的形式一致性、逻辑自足性、涵盖全面性,而且有利于消除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大大提升民事诉讼立法的技术性水平和规范化层次,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出程序法应有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典化有助于我国形成一套自主化的程序法治话语体系。彰显民事诉讼法典的中国元素和中国特征,向世人奉献出民事诉讼法典的中国版本和中国样式。制定民事诉讼法典具有独特的价值宣示功能。
《21世纪》:民法典编纂耗时多年,目前编纂《民事诉讼法典》可行吗?
汤维建:我国目前启动编纂《民事诉讼法典》的过程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件,完全可行。主要表现在:
民法典的成功编纂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可参考的立法技术。
我国民事诉讼法历经了多次修改,为编纂《民事诉讼法典》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此外,多轮司法改革为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提供了实践基础和制度动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数量可观、涵盖全面,为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提供了丰厚的实践素材。这些司法解释的数量加在一起多达数千条,时间跨度逾40年,外加各种事实上发挥司法解释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在内,其规模更加洋洋可观。体量庞大的司法解释有必要经过梳理整合、去粗取精的过程上升到立法层面,使之在体系化思维统辖下被编写进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之中。
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成果为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提供了学理支撑。理论界不仅有较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典化本身的研究,而且对民事诉讼单行法的理论研究亦较为充分,并且均有相应的专家建议稿作为参考。
《21世纪》:编纂《民事诉讼法典》,涉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编纂模式?
汤维建:目前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要么制定一揽子的《民事诉讼法典》,要么采取“先分后合的立法模式”,先制定一系列的单行程序法,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证据法、司法调解法、非讼程序法、家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涉外程序法、在线诉讼法等等,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
“一揽子的立法模式”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弯道超车法,其工程艰巨但受益甚大,一旦制定就绪,以后就可以保持民事诉讼法典框架不变乃至条文不变,而根据情势做微观的修改即可;“先分后合的立法模式”中,制定各个单行法要花费极长的时间,立法成本付出更多,有时甚至难以避免立法耗费的重复和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相较而言,与民法典的“先通则、后单行法、再总则、最终进行编纂”的法典化模式路径不同,民事诉讼法典化需要直奔主题,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通过升章为编以及转法为编的立法技术,直接形成《民事诉讼法典》,将来再继续丰富发展其相关内容。
《21世纪》: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专家,你对《民事诉讼法典》编纂体例有何建议?
汤维建:我认为可以做如下设计: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审判程序”,第三编为“特别诉讼程序”,第四编为“非讼程序”,第五编为“家事诉讼程序”,第六编为“民事证据制度”,第七编为“民事调解制度”,第八编为“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九编为“强制执行程序”,第十编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第十一编为“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第十二编为“在线诉讼的特别规定”。
立法满足多元化纠纷解决诉求
《21世纪》:你设计的《民事诉讼法典》第八编为“涉外及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设置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为何要增加“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汤维建:目前立法中没有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则的条文,根据司法解释,相关案件审理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两会”工作报告显示,我国在2022年审结涉港澳台案件高达12.1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4.6万件,审结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9.5万件,涉港澳台案件的数量已经超过涉外民商事案件。
建议在已列入立法规划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增加规定专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则”,规定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特殊的审判程序,特殊的调解程序,特殊的法律适用准据法,区际司法协助的特别规则等。
《21世纪》: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研究编纂《民事诉讼法典》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汤维建:近年来,司法系统面临着严重的人案矛盾,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的问题日益突出,法院受理的案件量从2010年的1170万件逐年上升至2021年的超3355万件。2023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超过1.47亿件,比上一个五年上升64.9%。2021年,全国法官人均办案238件。目前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和司法供给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局限于法院内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在实践中仍然难以从根本上、深层次地解决矛盾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的严峻态势。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动态平衡,使人民内部矛盾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实质性解决,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诉求,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独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
要调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各主体的积极性。要发挥党的领导协调作用,重视行政机关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中的作用和功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运作中的常规性、关键性作用,更加充分释放人民调解制度的机能和作用,发挥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在解决纠纷中的功能和作用。
以人民调解为例,人民调解是根植我国传统文化土壤又富于时代创新特征的解纷模式,被誉为“东方经验”,对现代世界流行的“ADR”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这一良好的具有先天优势的解纷模式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价值。目前,全国共有76.6万个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900万件左右,平均每个调解组织所调解解决的案件不到12件。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不断缩小,其规范性、制度性和程序性保障远不健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缺乏保障、场所缺乏保障,人民调解的效力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应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致力于构建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网络组织建设,同时强化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的作用。此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各种社会组织进行的调解统称为社会调解,应该制定一部《社会调解法》,以调整各种社会调解的机构、主体、人员、程序、效力、保障等问题。
(作者:王峰 编辑: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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