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该如何保全?该如何进行自救?邱琳律师特撰此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识误区,总结了财产保全的“六个必知”,供大家参考
成立于1982年的美国第16大银行,创投圈的硅谷银行让这个刚刚结束的周末异常动荡;从储户挤兑到破产倒闭,硅谷银行一度被预测将是下一个雷曼;今晨(2023年3月13日),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合发表声明称,从今天起硅谷银行的储户可以支取所有资金,这一场“闹剧”似乎接近了尾声。
但并不是所有的挤兑都会有人出手帮你渡过难关,比如家乐福最近又接连被旺旺和好丽友冻结了4600万。在过去的半年中,家乐福持续被供应商挤兑,除了应接不暇的财产保全裁定,似乎尚未看到任何转机。
上一篇文章我介绍了应对账户被查封的三个攻略:《企业如何在汹涌的“冻卡潮”中自救?三大自救攻略企业必看》,很多朋友都表示非常受益,但同时朋友们也纷纷私信我,希望传授一些策略,教教债权人如何对付逃废债务的老赖们。因此,接下来我会陆续更新债权人追讨债务的系列制胜攻略。
本篇介绍第一个攻略:财产保全抢先机。
追讨债务,通常的路径是申请仲裁—裁决—执行或者提起诉讼—判决—执行。仲裁/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检察监督等看起来完备的救济程序,往往却很难解决问题。因为打赢官司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希望渺茫的执行回款才是症结所在。
那么,债权人应如何自救?
债权人在拿到胜诉裁决或者判决前提前申请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保全制度大家并不陌生,但如何适时的正确运用,在与逃债老赖们的斗智斗勇中抢得先机,确保“赢了官司,拿得到钱”才是讨论的重点。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识误区,总结了财产保全的“六个必知”:
第一个“必知”:必须知道财产保全不仅是诉中保全
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是很多财产类纠纷的必备动作,但其实,最佳的时机可能已经被错过。事实上,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并视案件情况妥善运用。
▶ 1、诉前保全——获批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此即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即在提起诉讼前,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而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价值在于在债务人尚不知情、毫无警觉的情况下,提前对他的有效财产进行控制,避免在提起诉讼后打草惊蛇,最大程度地达到保全的目的。(实操中的难点只能线下解读,敬请谅解!)
▶ 2、诉中保全——保全到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诉中保全,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中保全是普遍采取的财产保全方式,法院对诉中保全的掌握标准相比诉前保全要宽松的多,因此,如果诉前保全未获得准许,退而求其次,可以申请诉中保全,即在起诉之后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已经进入诉讼,债务人可能在知道诉讼的情况下提前转移财产,保全到财产的可能性降低。
▶ 3、执行前保全——“想起来”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法律规定了执行前保全制度。执行前保全是指在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法院保全败诉方财产。但司法实践中对此程序权利有清晰认知的寥寥无几。其存在的场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在履行期内,被告转移财产。绝大多数判决都会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履行,在判决生效到履行期届满这段时间内(一般是七日,有的更长),因原告是无法申请执行的,被告存在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的可能。
二是虽然申请过诉前或者诉中保全,但是由于没有提供有效线索,没有保全到被告财产,恰好在判决生效后得到了被告的有效财产线索。
三是虽然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但是由于法院内部管理、考核等因素,案件从提交执行申请到执行立案,由执行法官开始办理,中间可能经过相当漫长的时间,这段时间被告也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尤其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存在变卖财产跑路的动机。
▶ 4、仲裁保全——衔接难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仲裁保全制度。仲裁保全是在申请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保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仲裁机构和保全法院的衔接,抢时间在这类保全程序中问题尤为凸显。
▶ 5、追加保全——同步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执行前保全制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相关主体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执行人为分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等(关于如何追加被执行人,也是一个庞大的体系,笔者将另行撰文介绍)。追加的过程类似于诉讼程序,追加过程中,被追加人极有可能转移财产。执行前保全制度为债权人应对这种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 6、再审审理期间的保全——再审难
再审也是审判程序的一个阶段,再审过程中出现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同样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再审阶段的保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很有可能法院在执行中已经查扣了债务人的财产。但若案件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所有执行强制措施都应该解除,如果不做保全,已经查扣的财产,债务人便可以合法转移。为了防止债务人利用再审审理的期间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尤其是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更有保全的必要。否则,执行法院不得不退还给债务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对此作出了明确:再审审理期间,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予以受理。但应当注意的是,再审保全必须在提起了再审之后,如果是在再审审查期间,尚未决定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个“必知”:必须知道保全申请向谁提交?
有了财产保全的意识,下一步面临的就是实际操作。实操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向哪个单位提交申请。不同的财产保全类型,受理的单位和部门也各不相同。
财产保全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只有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有权实施。除了仲裁过程中的保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他财产保全申请均应向法院提交。向法院提交申请,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 1、向哪个法院提交,即财产保全的管辖
对此,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并不需要与案件管辖一致,三类法院均可以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将来提起诉讼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申请。
(2)诉中保全,由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
(3)执行前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申请保全。
(4)仲裁保全。提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保全。仲裁过程中,应当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
(5)追加保全。追加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案件的执行法院申请。
(6)再审保全,再审保全应当向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申请。
(7)一审判决后,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进行保全,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负责实施。
▶ 2、向法院哪个部门提交,即财产保全的法院内职责分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及仲裁保全均应向立案庭提交申请,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诉中保全、再审保全,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追加保全应当由审查追加案件的法官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了解保全实施部门的意义在于抢时间。虽然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为了达到最佳效果,债权人应当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力争在送达起诉状前采取保全措施。法律对先送达起诉状还是先采取保全措施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往往自行掌握,知道有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下,一般会先采取保全措施。但是,目前很多法院实行调解前置,案件先要经过人民调解员调解,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债务人在被保全前知道被起诉的情况,产生警觉而提前转移财产。债权人要避免这种情况,可以明确拒绝诉前调解,要求直接进入诉讼,或者要求负责诉前调解的部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个“必知”:必须知道财产保全由谁实施?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并非谁做出裁定,谁负责执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实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具体流程是:立案、审判部门作出裁定,移送立案庭立“执保字”号的执行保全实施案件,然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这个过程经过三个部门,必然耗费一定的时间,加上执行案件数量庞大,虽然规定紧急情况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但实践中很难做到当天作出,当天执行,申请人如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应当在每个环节都主动介入,主动催促审判法官尽快移送,催促立案庭尽快立案并移送执行部门,催促执行法官尽快实施。
第四个“必知”:必须知道财产保全如何担保?
▶ 财产保全都需要提供担保吗?
不一定。为了避免错误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财产保全均需要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对此有明确了解,以便更加充分地利用好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包括:(1)诉前财产保全。(2)仲裁保全。(3)一般情况下的诉中保全。(4)追加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包括:(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2)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3)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4)执行前保全。此外,诉讼中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当提供担保。
▶ 财产保全的担保有哪些方式?
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物的担保,即以现金或其他财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可以是申请保全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对于当事人自己或其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法院会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是人的担保,即由他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是保险公司与申请人订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形式。
▶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需要多大?
所谓担保的数额,就是财产保全错误需要赔偿的金额。这个金额因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而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价值1000万的财产,他需要提供不超过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额为300万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的担保数额较高,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司法实践中的地区性差异应引起我们足够关注)
第五个“必知”:必须知道财产保全保什么?
顾名思义,财产保全,保的当然是财产。但是,哪些财产可以进行保全?哪些财产不能进行保全,申请人申请前,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否则一旦财产保全对象错误,不但不能起到控制财产的效果,而且还可能打草惊蛇,使保全的目的落空。
▶ 1、财产保全的财产有哪些类型?
原则上,债务人的任何财产,都可以进行保全。具体类型可以包括:(1)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等。(2)债权,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租金、交付给合作伙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3)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专利申请权也可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4)股权,如对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5)到期收益。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法院可以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 2、能否超过保全金额查封债务人财产?
保全必须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法律严格禁止超过保全金额查封债务人财产。例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赔偿损失2000万元,那么,原则上,对于债权人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就只能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价值2000万以内的财产,否则就构成超标的查封。对于房屋、土地等价值明显高于保全金额的,如果可以分割查封,只能对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但是如果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后会损害其价值的,可以整体查封,不属于超标的。
▶ 3、法院能够主动查询上述财产吗?
不能。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此。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但财产保全必须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信息进行保全,法院无权主动保全其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保全规定了不同的标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而诉中财产保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债权人张某想申请对债务人李某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李某的银行账户,张某必须提供李某账户的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而如果在诉讼中,张某想保全李某的账户,只需要提供李某在哪个银行哪个网点有账户即可,可以申请法院利用查控系统对具体账号进行查询。但是,如果不能提供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法院查询将不会得到支持。
第六个“必知”:必须知道财产保全后该做什么?
即使控制了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以为万事大吉、掉以轻心,否则可能前功尽弃。财产保全结束后,保全申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 1、及时起诉或申请执行的义务。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保全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应当解除保全。对于执行前保全而言,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项义务务必高度重视,一旦超期,不但财产保全的前期努力付之东流,而且惊动了债务人,再次保全的成功率将大大降低。
▶ 2、续封申请义务。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不能无限期地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超过上述期限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自动失效。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赋予了法院和保全申请人告知义务和申请续封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到期日及申请续封的事项;续封申请义务是指保全申请人如果想续封保全财产,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债权人申请保全后,一定要记住保全到期日,并提前申请续封(一般在到期日前一个月内续封),否则将前功尽弃。此外,进入执行程序后,也有必要提醒执行法官已进行财产保全的事实,续封时必须在财产保全的查封上续封,不能以执行查封代替保全查封,否则将可能面临丧失查封顺位的风险,即丧失原来的首封地位,直接影响到债权实现。
总结
申请人若能明确上述六个“必知”,并严格遵照实施,必将能够在与逃废债务老赖的斗智斗勇中赢得先机,为最终追回债权创造有利条件。虽然天下武功唯快不破,但在与老赖的斗争中,必须打出“组合拳”,笔者将陆续介绍追讨债务的其他制胜攻略,敬请期待。
作者:
邱琳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执业方向: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尤其擅长投资并购、股权交易纠纷(对赌)的诉讼与仲裁。
(作者:周泰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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