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丨“卖者”失责 买者如何维权?这些股民的损失赔偿获得支持

21理财私房课唐曜华 2023-03-15 11:16

21世纪资管研究院持续关注金融消费保护和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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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亏了,炒股赔了,怎么办?你可能会说,还能怎么办,投资有风险,买者需自负。没错,在资本市场越来越成熟的当下,相信投资者对这句话都不陌生,但买者自负还有个前提,即卖者尽责。如果卖者没有尽责,那么产生了损失的投资者是可以追偿损失的,购买理财、基金如此,投资股票也一样。

事实上,在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了,而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多支持维护了投资者们的合理诉求。

21世纪资管研究院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统计,今年前2个月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有1287件,不少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等,要求赔偿由于其违规行为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对股民造成的损失。

2022年12月31日公布的一则判决文书显示,某股民购买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由于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该股民起诉了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要求赔偿因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13246.97元,法院支持了其赔偿诉求,同时判定证券公司(招商证券)承担25%连带责任,判定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承担15%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等被告共同承担这个债务。中安科不履行,就是招商证券等履行。”周泰律所高级顾问曹莉称。

另一个同类案件,股民周某诉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一审法院支持赔偿周某损失35510.05元,判定券商(国信证券)承担40%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瑞华)承担60%连带责任;但终审法院改判为仅支持周某3288.49元诉偿,同时判定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股民可以提起维权诉讼,要求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赔偿股票投资的损失,起诉获赔的概率有多高?法院及相关部门对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股民如何求偿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21世纪资管研究院翻阅了大量相关案件的裁判文书,总结发现,这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在法院立案之前,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实施了相关行政处罚措施,认定公司存在虚假陈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的立案或处罚决定并非投资者起诉的必要前提,但是,相关监管措施是法院受理和审判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对记者指出,一般来说,只要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就可以着手准备索赔,上市公司自行揭露虚假陈述或被他人揭露虚假陈述也可准备索赔。

证券虚假陈述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比如2017年12月8日亿阳信通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后,12月27日复牌后连续15个跌停。华泽钴镍更是已经退市。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计算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金额。其中涉及几个重要节点概念,包括虚假陈述揭露日(包括更正日)、基准日。

实际操作中,以中安科案件为例,法院委托了第三方机构(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对庞某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通过构建损失量化计算模型,将案涉投资者的电子证券交易记录导入该模型,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金额。

关于起诉后获赔的成功概率,多位律师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即使财务状况恶化但通常拥有一定资源,若实施破产重组会有新的投资人进来,胜诉的投资者可以和其他债务人一同获得赔偿。“上市公司如果进入重组或重整程序,引入新的投资者,实际操作过程中,上市公司新的投资人有时候会直接全额赔偿一些金额较小(比如十万以下)的索赔,这种情况下,股民诉讼金额较小的通常有望获得覆盖。”徐劲告诉记者。

即使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失去赔偿能力,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负有一定责任,也可将其一同作为被告人进行起诉。近年来将保荐机构一起告上法庭的股民诉讼案件明显增多。

据了解,保荐机构由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追究保荐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可大大增加成功拿到赔偿的概率。“尤其是IPO上市时发行文件就有虚假陈述,在证券监管机构对保荐机构立案后,可考虑直接起诉保荐机构,不用等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文件。”徐劲称。

投资者维权意识趋强 “看门人”责任重大

据企业预警通数据,今年前两个月共计1287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证券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有128件,其中涉诉券商最多的是招商证券,有70个案件,其中91.43%已经进入首次执行阶段,大部分案件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有关。其次是光大证券,有15个案件;第三多的是国信证券,有13件案件,其中8个案件进入首次执行阶段,5个案件进入民事一审阶段。

据了解,券商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少数与自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有关外,大部分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比如财务造假。券商作为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比例跟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尽责有关,若存在明显过错可能会被判较高的赔偿责任。

股民诉讼维权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支持。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不但加大财务造假惩处力度,还再次强调了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比如第85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1世纪资管研究院根据去年四季度以来亿阳信通公告数据进行了统计,据不完全统计,亿阳信通投资者起诉亿阳信通同时起诉国信证券的案件有170多件。另一券商招商证券也面临大量股民诉讼,据*ST中安公告,202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 月 30 日期间, 1232名原告在起诉上市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还起诉了招商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从判决结果来看,华泽钴镍投资者起诉的大部分案件判决国信证券对华泽钴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有投资者获判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ST中安投资者起诉案件大多判招商证券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唐曜华 编辑:方海平)

唐曜华

记者、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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