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陈广辉:穿透式审判可以有效应对金融市场复杂性和金融创新动态性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杨梦雪 2023-03-23 15:03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杨梦雪 上海报道

3月23日,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指导,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21世纪资本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23年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在主题为“资本市场新机遇 法治护航新未来”的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论坛中,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陈广辉进行了主旨演讲,分享了其关于双峰监管模式下贯彻“穿透式审判”的思考。

陈广辉认为,穿透式审判可以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也能够应对金融创新的动态性,在对金融市场进行必要纠偏的同时,避免对金融市场进行过度干预,从而确保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穿透式审判是实现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治理的链接点

陈广辉在演讲中以资管市场为例,分享了对穿透式审判的思考。陈广辉认为,在推动穿透式审判的现实紧迫性和重要意义方面,穿透式审判是新时期我国强化金融治理、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同时,穿透式审判也是实现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治理的链接点。

他指出,我国资管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叠加美联储加息周期全球资金趋向保守、世界地缘政治摩擦等影响,资管产品违约纠纷不断,交易名实不符、刚性兑付、层层嵌套等问题都暴露出来。

陈广辉认为,司法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使得司法领域可以率先践行金融系统论思维,通过对金融活动的个案纠正来发挥监管政策规则在金融系统中的指引、规范作用,促进金融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对资管纠纷实施穿透式审判,是审判机关主动作为,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资本流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陈广辉指出,穿透式审判是实现金融司法和监管协同治理的链接点。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金融风险治理机制应充分利用司法和监管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实现协同治理、优势互补、优势集成。在某种程度上,很多资管交易都在规避审慎监管,包括宏观与微观的审慎监管,比如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

陈广辉在演讲中提到,本次机构改革的一个亮点,就是组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职能,形成了二者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审慎监管在于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维护金融稳定。行为监管主要是通过把公平的市场规则嵌入金融交易合同,实现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比如强化信息披露、严格投资者准入、压实受托人责任等。从这个角度看,金融审判和行为监管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为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要接受司法审查。这也是资管纠纷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即资管交易违反行为监管规则,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交易的法律效力,而这恰恰是穿透式审判才能实现的功能。

穿透式审判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思维过程

“穿透式审判首见于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九民会议纪要”。陈广辉提到,随着违约事件增多,层层嵌套的交易结构、监管政策等不时调整等对审判带来了很高的难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思维过程。

谈及穿透式审判的路径和方法,陈广辉认为,首先要强化事实调查,构建会商平台,依法独立裁判。案件事实的查证是贯彻穿透式审判的基础支撑。对资管纠纷来说,需要重点查证的事实涉及资金来源、适当性义务履行、包括反洗钱等监管义务。同时,对举证责任的妥善分配、对各类监管政策的有效识别,需要建立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包括头部机构的交流机制,加强司法裁判者对具体监管政策的认知等,才能在更加慎重的基础上做出独立的裁判。

其次,要强化内部论证说理,确保穿透式审判的科学性。从《民法典》规范看,主要有三个规则来适用于穿透式审判:通谋虚伪表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处理好虚构行为和隐藏行为的关系与效力。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对监管套利,重点是要注意克服监管规章效力位阶不足的缺陷。关于公序良俗的独立适用的问题,因素更加复杂,公序良俗不能泛泛地来用,必须建立在对金融市场运行规律、资管产品设计、风险特征、市场规模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有着深刻认识之上。所以金融创新应当服从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要求,这也是审慎监管的应有之义。

第三,要强化外部论证说理,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穿透式审判的主要挑战是其实质理性和可接受性问题,它要回应是否干预市场自由,是否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从这个角度来说,金融司法跟传统的司法是有区别的,金融司法应以社会本位理念为出发点,换一个维度去解决以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为主导的民商法无力突破的现代性困境,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动态的释放,来解决社会整体利益、公共秩序及弱势群体利益。另一方面,监管规范的司法化,是需要重点论证的内容。作为一个裁判者,要充分理解监管规范的目的和内容,以适用民商法基础规范共同塑造客观化的规范创制者的意志,能够克服传统司法的局限性,实现各类金融主体的金融权利在中立与能动、静态与动态、自治与开放中良性发展。

(作者:杨梦雪 编辑:方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