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理确认数据竞争性权益 分类分级提供保护

合规科技郑雪 2023-04-24 11:19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4月23日,2023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发布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谢甄珂表示,十大典型案例的涉案行为发生在数据的收集、应用、处理、交易等各个环节,相关案例确认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可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提出根据涉案数据的不同属性、特征、标准对数据分类分级依法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合理确认数据竞争性权益 分类分级提供保护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与土地、劳动、资本等相并列的生产要素,同时数据也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涉数据相关案件也在不断增多。数据是否可以保护?如何保护?

谢甄珂表示,相关案例以保护资本、劳动等要素投入为原则,合理确认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可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为市场主体从事数据生产、加工提供充分激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后审结抖音短视频抓取案、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抓取案、饭友app 数据抓取案等案例,确认了数据作为合法的竞争资源,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确认经营者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提升了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种类繁多的海量数据又该如何保护?谢甄珂表示,从应用场景出发,根据涉案数据的不同属性、特征、标准对数据分类分级,依法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平衡,确保数据运营安全。

以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为例,蚁坊公司,通过非法手段擅自抓取、存储、展示新浪微博后台数据,使鹰击系统用户在脱离微博平台的情况下可以实时查看、浏览大量新浪微博内容,并基于对新浪微博数据的整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后向用户提供,微梦创科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蚁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蚁坊公司赔偿微梦创科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及合理开支28万元。蚁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法院将微博平台数据分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并明确对于非公开数据,只有在采取合法、正当手段的情况下方可获取。通过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微博设定的访问权限,抓取、存储、展示和使用微博平台非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即使对于未设定访问权限的公开数据的抓取,也需要结合个案的数据数量、规模、价值,以及后续使用行为对原平台的实质性替代等因素对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明确数据抓取边界 发挥现有法律调整功能

谢甄珂表示,十大典型案例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法的优势,在个案中明确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制止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谢甄珂介绍称,相关案件从招聘中介、房地产中介等具体行业内普遍遵守的行业规范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提示经营者应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收集商业数据,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方式或寻求合法授权的方式来吸引用户和流量,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干扰他人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的方式,或是采用直接搬运他人数据、简单复刻他人产品的方式,不当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数据资源,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涉数据案件中出现的涉灰黑产业相关案件,果断规制和打击账号租售等网络灰黑产业,明确涉及网络灰黑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与此同时,相关数据案件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准确界定应受保护的客体,发挥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涉数据类案件处理中的调整功能,做到既充分保护数据权益,又避免错位保护、过度保护、重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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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经营者的数据资产提供了各具优势的不同保护进路。经营者可以依据自身数据资源特点和举证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制止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获得法律救济。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主张数据权益保护,诉争对象实际构成作品、邻接权客体、技术方案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的,应当优先适用调整该项客体的法律规则。

(作者:郑雪 编辑: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