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数据使用流通的第一步便是确权。但是当前数据确权面临着挑战,数据主体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如何判断?4月26日,“企业数据精准确权与AIGC全球合规论坛”在清华举行,论坛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蚂蚁集团联合主办。
会上,针对企业数据如何确权?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顾问、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原主任委员高绍林作出相关回应。在他看来,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完成数据精准确权和授权,现行相关法律也为数据精准确权和授权的边界提供了法律参考。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DAMA国际数据管理协会等机构专家提出的“企业数据精准确权”体系,是一套完整的理论、方法和工具,经过在大型企业的实践验证,已经证明了其有效性、可扩展性和国际性。
企业数据精准确权如何理解?
高绍林表示,企业数据精准确权分为内部确权和外部确权。内部确权主要是指内部关于数据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企业确权是指通过识别具体业务、场景中的数据来源,企业法人就其内部主体之间数据流转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规定,或者集团公司内部各法人主体之间就数据交互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从而为企业数据权利关系获得法律认可与保护奠定基础。
外部确权就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确权。数据当事人(数据产生或者交互过程中的当事方)就其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数据进行权属约定的行为过程。双方可以运用企业数据精准确权的方法和工具来分析各数据当事人在企业数据处理行为如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分配、使用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进行合同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精准确权来说,最关键的是要区分信息和数据。高绍林表示,关于数据和信息的基本概念现在在社会上还是极为混乱的,至今仍然还有很多模糊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数据不等于信息,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
“按照DIKW金字塔结构,数据-信息-知识-智慧形成价值链,底层是数据,它承载的是信息,在信息上产生知识,由知识才能产生智慧。”
以企业为例,高绍林表示,企业的信息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单方信息,也就是企业自己产生的信息包含设备信息、生产管理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等;另一方面是双方的信息,如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合同信息等等。“信息通过电子保存方式,或者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数字化存储便成为数据。”
高绍林将数据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原始数据第一性使用,也就是交易第一步过程产生的数据,数据存留的价值在于存证。
第二个阶段则是数据处理第二性使用。“我们所说的数据处理、数据产生价值其实是数据处理第二性使用,也就是大数据使用,数据需要经过加工、再利用、处理、传输,进而产生数据产品、数据服务,才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在他看来,所有的处理过程在法律上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并且要有一套工具,数据智能合规系统,这样才能承载企业的精准确权整个过程。
数据在流动中产生价值。总体来看,第一性数据收集产生了企业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经过清洗、隐私计算、匿名化处理以后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加工使用的数据,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数据、企业核心数据和企业敏感数据;另外一类是可加工使用的数据,需要满足企业内部数据权属规定,通过企业的内外部确权,最终完成向数据受让方提供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
在向数据受让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如何划分企业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高绍林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通过《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便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高绍林提出数据精准确权法律三边界。第一条边界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与标准四大体系。
第二条边界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仍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与标准司法体系。随着数据确权的增加,可能未来这样的规范还要继续增加。
第三条边界为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
“只要在这个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相互之间的数据权利与义务。”
(作者:郑雪 编辑: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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