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费心懿 实习生周晗驰 上海报道
出行抢票抢酒店、景区看山看人海,“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热情积蓄三年,终于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得到了释放。
2023年“五一”假期出游人次、国内旅游收入均超疫情前水平,餐饮企业销售额猛涨,三四线城市旅游市场热度大增。据文化和旅游部数据,2023年“五一”假期全国国内旅游出游合计2.74亿人次,按可比口径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19.09%;实现国内旅游收入1480.56亿元,按可比口径恢复至2019年同期的100.66%。
一季度酒店业需求井喷
事实上,2023年第一季度全国住宿和餐饮业是国内经济数据增长最高的业态,生产指数增长13.6%。以上海为例,截至2023年2月,酒店入住率比去年同期增长18.9个百分点至51.5%,每间可出租客房收入同比显著增长21.6%至482元。
近日,多家酒店集团一季报发布,国内酒店业一季度的复苏表现乐观。
万豪国际集团(MAR)中国市场的酒店业务在2023年第一季度的表现有了明显改善,每间可售房收入(RevPAR)已恢复至2019年水平的95%,其中中国大陆市场的每间可售房收入(RevPAR)则已完全恢复至2019年水平。万豪国际集团大中华区总裁毛怡冰表示:“中国市场旅游业的稳步复苏让我们倍感欣喜。万豪国际旗下酒店在五一期间也均取得不俗成绩,在五一假期的前两日,我们在武汉、成都、佛山以及海南等休闲目的地酒店的平均入住率高达90%,而位于澳门的酒店更是展现出接近满房的亮眼表现,整个假期的平均入住率高达90%以上。此外,我们在更多重点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香港、西安以及苏州等地酒店假期前两天的平均入住率达到80%左右。与此同时,随着国际航班的陆续恢复,我们对中国旅游市场的持续恢复趋势抱有积极乐观的展望。”
洲际酒店集团(IHG.US)2023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洲际酒店RevPAR同比提升33%,大中华区则同比上升了75%。相比2019年同期,集团RevPAR提升了6.8%,但大中华区仍有9%的差距。
5月5日,君亭酒店(301073.SZ)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得益于“五一”黄金周出行火爆,集团各品牌业绩在旅游流量的带动下表现优秀,公司抓住机遇强化收益管理、创新产品服务,五一期间直营店RevPAR同比去年增长超250%,同比19年增长35%以上。休闲度假类型酒店一半以上创历史新高。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酒店及旅游地产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周涛表示,全国酒店业将迎来一波行情,不少酒店五一假期的房价是平时的2倍,甚至3倍,但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还是理性的,青睐性价比高的酒店。总体,今年五一的酒店出租率和收入都应该是疫情开始以来最强劲的,期待酒店业、旅游业在二季度以后能完全恢复至、甚至超过2019年的水准。
遭遇“酒店刺客”怎么破?
然而,行业齐力复苏的背后,多地出现了酒店“坐地起价”的现象为行业复苏添上了一抹不愉快的色彩。
某网友吐槽,自己平日在北京预定的城市便捷酒店只要两百多元,但“五一”当天的价格飙至1299元,比肩万豪、希尔顿、洲际等五星豪华酒店。网传的“酒店五一涨价表”显示,秦皇岛一酒店的最高涨幅达到了591%。即便如此,依旧出现了“一房难求”的局面。
更有甚者,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宁愿“毁约”以谋取更高的收入。旺季房费乱象并非只此一期,去年12月,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点附近酒店一房难求,不少房价翻10倍,原本114元的普通单间一夜之间涨至千元也曾引发热议。
节假日期间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原因,适当的涨价是合情合理的。三年疫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旅游行业的萧条,但这并不能成为部分无良商家坐地起价、单方面毁约的理由。上海瀛泰(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翁冠星律师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首先,除非是疫情时被征用等特殊情况,酒店价格原则上属于市场定价,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因此,面临由市场需求增加导致的酒店加价,只要属地主管部门没有限价命令或者加价幅度在限价令以内的,本身并不违法。
翁冠星进一步分析指出,但是这里要分类讨论,即加价的时间点。“如因短期需求增加,无论是国家级考试、节假日或者音乐会展会等,酒店涨价在先并如实公布,住客下订单在后的,这尽管不符合商业道德但仍然属于市场的合理运转范畴内,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旅客如仍然入住,则应视为接受价格调整;如旅客认为价格过高,可以更改行程或者更改酒店。相关主管部门也不宜随意过多介入市场行为。”
翁冠星指出,另外一种,是旅客事先以平日价格预定了酒店以后,酒店为能够在热门时间段以更高价格将房间售出,以“无房”、“民宿不做了”等理由诱导住客退订,或者单方面取消订单的,都属于《民法典》项下的违约行为,同时也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酒店服务提供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主管部门也有权进行惩罚。
翁冠星援引法条解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五十五条等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酒店擅自解约导致消费者另行订房产生损失,酒店应当退还已付款,并支付消费者另行订房导致的差价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酒店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等以谋求差价不当利益的,该酒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酒店支付三倍的损失。
另外,他认为,酒店的这种随意涨价的行为,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顾客可收集证据向酒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现在实务中的问题在于,我们监管部门对于第一种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市场行为介入过多,对于酒店毁约并涨价的行为,处罚又不足,施加在消费者身上的举证责任过重,酒店毁约后另售的收益远大于处罚金额。”翁冠星总结时强调。
(作者:费心懿 编辑:林曦)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