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反悔了该怎么办?中征律所教你巧妙应对!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单向反悔,导致属于被征收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怎么办?如何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中征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不断优化和升级,征收房屋成为一种必要的城市建设手段,其不仅可以实现城市规划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空间和资源,推动城市内部的资源配置和升级。亦可以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增强国家的管理和调控能力。


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征收项目启动,随之也面临各种各样问题。如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证正常生活,以及达成协议,但是因安置房烂尾、政府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征收单位单向反悔,拒绝履行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属于被征收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实现。针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政府单方反悔怎么办?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因遇征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经与征收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了补偿款及安置房面积和交付时间,但时至今日,协议上约定的安置房迟迟未建成,不具备交付条件。


看着周边房屋价格上涨,委托人不断催促征收单位尽快履行协议,交付房屋,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及处理结果。征收单位反而反悔,有不履行协议的意思表示,委托人无奈找到中征律师寻求帮助。针对政府反悔,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中征律师为委托人提起了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


法律分析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征收单位应履行行政协议,给付补偿款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委托人与征收单位签订的《土地(房屋)征地补偿协议》,是征收单位为实现征收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显然属于行政协议。


其次,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征收单位无证据证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抑或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委托人有权起诉要求征收单位按照协议全面履行权利义务,征收单位也应按协议内容充分履行以上协议。如征收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充分履行协议,也应采取补救措施,针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单位的正当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公信力。


最后,案涉协议已对补偿、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案协议有效并依法受法律保护。涉案协议尚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径予以变更或撤销,征收单位应当依约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3、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行政协议时,既要遵循行政法律规范,又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约履责等一般原则。审判机关不能简单参照传统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以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行政协议合法性为由否定行政协议的效力。对行政协议是否应当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不履行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协议的事由,在协议订立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或约定,在协议订立后又不能作出合法有据的解释,不能证明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机关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客观实际等因素作出对协议相对人有利的解释。


中征律师建议

已经签订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被征收人都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是有公信力的,对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朝令夕改。如遇到已经签订协议,但是政府又反悔不履行的情况,不能任由行政机关不断拖延,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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