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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因为行政部门的错误行为给公民、单位造成了损失,行政部门就需要进行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诉讼一般是维权的最终环节。以下简单介绍一下行政赔偿程序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申请行政赔偿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要有经确认的违法的行政行为。
没有行政行为被生效的行政机关复议决定、人民法院裁判等确认为违法的,即不能提起行政赔偿的申请。该已经确认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也可以是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还可以是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多种形式。
第二,要有损失。
依据《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财产损失应为直接损失。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原告对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已经确认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损失是由已经确认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导致的,而非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其他行为造成的。
是否涉及行政赔偿,可以先判断一下是否满足前述行政赔偿的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如征收方已按照补偿标准兑付了补偿费用,则不宜认为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行政赔偿的请求也难以得到支持。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损失,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权益。请您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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