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陈嘉玲 北京报道
古人云,父债子偿。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后债务也会随之消失吗?究竟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清”呢?
2017年3月,江苏的徐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2018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刘某将徐某的继承人徐小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徐小某需要“父债子偿”吗?
2019年8月,浙江的何某向某银行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该银行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继承人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当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是否“人死债清”,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投资走正道,安全有保障。欢迎来到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投教121》栏目,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遗产继承中的债务清偿问题。
一、“父债子偿”:前提条件是实际继承了遗产
1. 债务人去世,债务由谁来偿还?
在开头第一个案例中,徐小某等人称,没有继承父亲任何遗产且也不知道徐某的欠款情况。为了查明遗产情况,法官调查了徐某生前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徐某银行卡内的15万多元在其去世后被二女儿取出。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法官胡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徐某的银行存款,其妻子享有一半的份额,6名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偿还75227元。被告不服提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表示:“债务人如果发生死亡,其生前的财产成为遗产,应当用于缴纳税款和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2. “父债子偿”有前提和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王德怡律师表示,根据上述规定,“父债子偿”的前提条件是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且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胡勇也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父债子偿”,这是有前提和限度的,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前提下,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此前刊文称,债务人死亡不等于债务消灭。“人死债消”是不成立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匹配的。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
“父债子偿”是封建社会遗留的观念,不符合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作为继承人,仅在继承去世父亲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超出部分,除非子女自愿,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其偿还父母生前所负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
3. 出借人诉讼难度高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债务人。如果借款人/债务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债权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借款人/债务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情况二: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此情形下,作为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二、如果家人都不要遗产,债务谁管?
如果说“父债子偿”的前提条件是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那么当事人死亡后,还有债务未履行完毕,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1. 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开头提到的第二个案例中,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
2.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合法权益,该银行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认为,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稳妥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参加诉讼等方式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职责。
法院还指出,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这一制度极大避免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被)侵占等风险,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三、需区分个人债务、夫妻共有债务和家庭债务
一方面,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即便是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也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的。那么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该债务才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需要指出的是,赌博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赌债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如何区分夫妻共有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王德怡律师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共债共签是基本原则。
(作者:陈嘉玲 编辑:边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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