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拆迁时才被认定违建,二审法院:撤销

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就将房屋说成违建怎么办?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清楚!

被征收人的房屋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被征收人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就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直接影响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这是否合法?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李某在本村建有一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并未就补偿安置事宜与征收与部门达成一致。后,因未经规划和土地部门审批,由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退还土地并拆除房屋。李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分析:

根据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部门应当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征收行为,不得借违章之名,行拆迁之实,规避征收程序以拆违代征收。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在政府组织的征收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便对涉案房屋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涉案房屋违法占地,责令限期拆除。且行政处罚只针对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住户,已签订协议的却排除在外,显然行政机关是选择性执法,其执法目的不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而是配合其他单位规避法定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其处罚只是形式,真正目的是拆迁,系明显的以处罚代拆迁,以处罚促拆迁。本案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属于滥用职权,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

 

中征律师提醒:

正当性原则是衡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拆迁时遇到上述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合法维权。

(作者: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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