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概要:
蔡某反映,曾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某银行网站购买了某基金公司的一年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现产品到期欲赎回,公司客服却告知“该产品于2022年9月7日已开放赎回,并非2022年10月11日到期,若要赎回只能等到明年9月”。蔡某表示现急需使用该笔资金,因此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尽快帮其赎回。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调解员介入后,基金公司反馈,蔡某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银行网站认购了公司一年期定开产品,合计30万元。该产品于2021年10月31日成立,首个封闭运作期为2021年10月31日至2022年9月6日,非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因该基金2022年度的开放期于9月16日结束,所以蔡某最终无法赎回份额。此外,蔡某是通过银行认购基金的,由于银行未向基金公司提供客户联系方式,所以基金公司后续无法提供短信服务。
后经沟通,调解员得知蔡某对此并不了解,其认为基金封闭运作周期是从认购日开始计算,所以其便相隔一年于2022年10月11日尝试赎回。对此,调解员针对蔡某的理解误区,结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进行多次解释,最终蔡某对此表示认可和理解,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纠纷评析:
本案主要是蔡某对首个封闭运作期的起算日有误解所引起的。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所定义的封闭期:是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开放期:是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均为基金存续期内会计年度的9月份,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5日起的第一个工作日,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由此可见,首个封闭运作期不是以投资者认购日起算,而是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算,所以首个封闭期不是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且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办理赎回业务。
启示与建议:
投资者购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正确理解相关名词释义,如“基金合同生效日”“封闭期”及“开放期”等,了解产品风险特征。通过代销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若对基金产品有任何疑问,可浏览基金公司官网获取对外联系方式并致电咨询,同时预留个人联系方式,便于基金公司能及时提供通知服务,以免后续交易过程中错过重要信息。此外,基金公司应积极开展投教工作,普及基金投资知识,推动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在开拓销售渠道的同时,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维护好不同渠道的客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