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金融放贷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广州金融科技2023-08-29 14:49

一文了解金融放贷行业领域谁来管,接下来管什么。

综述:

一文了解金融放贷行业领域谁来管,接下来管什么。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金融领域的打击整治一直是重点工作之一,各阶段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从打击非法高利放贷、开展以“校园贷”“套路贷”为主的专项排查到“六清”行动,再到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阶段,金融领域的扫黑除恶斗争侧重于全面加强金融放贷行业领域监管,重点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和乱象进行标本兼治,坚决防止行业领域乱象演化成涉黑涉恶问题。

一、有关重要概念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中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

(一)金融借贷。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三)非法放贷。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常见借贷主体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时代在发展,该定义已明显不符合实际,历过多次金融监管机构的变革之后,目前主要是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公众接触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此外还有贷款公司、消费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

三、处置主体部门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负责,在2021年《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成立、发放业务许可牌照并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属于地方性、专业性的地方金融组织。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等认定,涉及同为地方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公司,亦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其它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此外还有不直接放贷、为放贷机构提供撮合服务的助贷机构,这一类并非金融机构,日常生活中经常接到的“贷款电话”,还有层出不穷的各类借款APP,均属于助贷机构,实践处理主要是根据资金发放来源确定,如果放贷机构是银行,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负责,3月份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排查,指导机构规范与贷款中介机构的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中介黑名单制度。如果资金发放来自小贷公司,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小贷公司做好其合作方的管理。

四、值得重点关注的两个方向

经过多年的的打击整治,有效震慑了非法高利放贷、“校园贷”“套路贷”等行为,但各种违法违规放贷行为仍时有发生。防控中心建议关注以下两个方向。

(一)警惕利用合法放贷机构打“擦边球”。

2023年8月7日,最高法在公布上半年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中指出,“随着网络融资租赁趋向消费化、多样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情况愈发普遍,导致融资租赁纠纷大幅增加,新收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7万件......”,《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但明显存在利用融资租赁公司达到获取贷款的情形。此外还有在黄金、奢侈品等实物市场利用分期购买再到典当收购,最后实现一次发放大额信用贷款的目的,此类操作目前在法律上仍相对较难识别,但其实质是以抵质押物品达到获取贷款目的。

(二)规范第三方助贷机构管理。

长期以来,助贷机构一直没有官方定义,也没有专门规范助贷业务的法律,监管机构也没有发布系统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助贷行业一直在野蛮中生长,业内鱼龙混杂、参差不齐,包括过度借贷、营销宣传不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存在不少违规收取费用、不当催收的情形,导致产生大量投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目前助贷机构并无明确的监管部门,近年来发布的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规中,虽然有所涉及到助贷业务,但主要是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助贷机构处于“无人认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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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金融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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