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陈思琦 深圳报道
9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区条例》)相关条款经修改,予以重新公布。
此次修改涉及一项条款,即将第十条修改为“自贸片区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
今年1月,深圳市司法局曾发布《自贸区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与修改说明,称第十条的修改是依法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需要。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自贸片区条例》第十条明确,自贸片区综合执法由自贸片区综合执法局名义行使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水务、劳动监察、文化(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等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
2022年,广东省委编办印发《关于调整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批复》,明确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内街道以自身名义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范围与全市各街道保持一致,原其他领域的执法事权交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
这就意味着,《自贸区条例》原第十条与省委编办调整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思路相悖,与深圳全市现行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也不一致,可能因为“特区立法优先适用”原则而导致执法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在《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简称《前海方案》)印发两周年之际,修改《自贸区条例》第十条也是优化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
《前海方案》明确,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范围包含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全域。
2022年,深圳市委印发《关于优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对执法体制作出规定,要求按照“统一监管”原则,优化完善前海合作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划分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事项,专业执法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因此,有必要修改《自贸片区条例》第十条,使自贸片区的综合执法符合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的要求。
据悉,《自贸区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立法,2020年10月实施至今,在金融对外开放、对外贸易、深港融合、法律制度衔接等领域以多项制度创新赋予前海蛇口自贸试验片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中山大学“2022-2023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指数”显示,前海以综合90.87分蝉联榜首。
(作者:陈思琦 编辑:孙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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