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违促拆迁”是一种经常被采用的逼迁手段,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应对?判定标准是什么?中征律师用两个案例为您解答疑问!
在征迁中,或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因其他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征迁人的原因,导致被征迁人的房屋缺乏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这些无证房屋多散布在农村地区,以及一些城中村或棚户区。遇到征迁时,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常常会发生征迁机关以拆除违法建设、不予补偿为由来威胁被征迁人尽快签订补偿协议。那么,何为以拆违促拆迁?对“拆违促拆迁”的判定标准又是什么呢?
案情介绍
案例一:
张先生一家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用于经营饭店,因为当时周边已经停止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其便一直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直到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因与征迁方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当地镇政府便以没有建设审批许可手续为由,对张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通知。
张先生不服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且征迁方已经对张先生作出责令交地的决定,因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转而通过违法建设处理程序作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显然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目的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了案涉限期拆除通知。
案例二:
王先生所有的房屋因当地实施城市更新需要而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但因其房屋没有任何证件,不能获得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王先生对此有异议,便一直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在此期间,职权机关以王先生的房屋没有任何建设审批许可手续为由,对其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王先生不服,便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并不能使得无证房屋就此转变为合法房屋,故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体现了以拆违促拆迁的特征,但为何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同呢?首先何为“以拆违促拆迁”?一般认为,在发生征迁过程中,对于手续不全的房屋,为了尽快逼迫被征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征迁方往往会借助其他职权机关来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迫使被征迁人接受他们的补偿标准。虽然在老百姓看来,只要涉及拆迁,征迁机关一旦提到违法建设,就属于以拆违促拆迁。但进入法院裁判时,却更要严格得多。因此,“以拆违促拆迁”的判定标准和时点就显得很关键。
一是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或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旧房改造过程中,判定是否属于“以拆违促拆迁”的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发布时点。
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该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正式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针对无证建筑,就不能再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了,否则就是以拆违促拆迁。
二是发生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判定是否属于“以拆违促拆迁”的时点要相对复杂些。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无证建筑该怎样处理,只是明确拟征地公告后需要进行入户调查,包括房屋权属现状。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各地方法院的裁判就出现了不一致。
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拟征地公告已经发布,应该进入征迁程序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认定,不应再启动违建查处程序。而有的法院认为,虽然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但仍然不能排除房屋的违法性,仍然可以适用违建查处程序。
综合以上信息不难发现,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程序进行认定,不能两种一起用,否则就是属于重复处理,产生了冲突,毕竟征迁程序和违建查处程序是两个并列的行政程序。故除了是否发布征收决定和征地公告外,还应当考虑对房屋性质的认定是采用征收程序还是违建程序认定,以及两个程序的发生前后次序等。
(作者: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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