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资者叶某反映,其于2022年11月底购买了某基金公司的QDII基金,后于2023年3月16日上午赎回该QDII基金。叶某表示当天净值明明是上涨的,但基金公司没有按当时的下单净值来计算,导致其账户亏损了一百多元,遂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基金公司是按照该QDII基金3月16日的净值来计算叶某的赎回价格,由于QDII基金投资境外市场,与我国交易时间存在时差问题,基金净值需要等境外市场收市后才能计算,其中,有部分QDII基金在T+2日披露基金净值,该QDII基金如是。故叶某3月16日看到是3月14日的净值,当日净值上涨,3月18日看到是3月16日的净值,当日净值下跌。且经了解,第三方代销系统界面均有提示该QDII基金净值所对应的日期。
对此,调解员向叶某指出QDII基金的净值并非实时披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同时详细解释QDII基金披露净值较慢的原因,并结合基金合同向叶某进一步阐明赎回价格按照“未知价”交易原则成交,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即实际的成交净值会与下单时看到的不同。后经过调解员的多次耐心解释,最终取得叶某的理解。
本案的启示: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应仔细阅读基金的相关文件,如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公告等,了解申购赎回等相关交易规则,掌握基金投资常识。当对代销平台披露的基金净值有疑问时,可致电基金公司核实,或查询基金公司官网披露的基金净值,均有对应日期,数据一目了然。对于基金公司来说,需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宣传投资基金的基本知识,对于特殊的基金产品,更应做好教育提醒工作,让投资者清晰明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