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按键”伤人|网暴“定义之困”如何破?专家建议分类处理,避免“寒蝉效应”

合规科技钟雨欣,实习生刘悦行 2023-10-31 07:30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实习生刘悦行 北京报道

数字时代重塑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连接逐渐变得“比特化”。互联网是我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暴力就像藏匿在阴暗角落的新型“怪兽”,屏幕上的文字、符号、图片,都可能幻化成伤人的利爪,导致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网络暴力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为了深入探讨网络暴力的影响、目前治理的难点及应对措施,寻求有效的治理方案,近日,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举办“‘按键’伤人如何破?——探索网络暴力的多元治理路径”研讨会,邀请领域内各界专家学者共同就我国网暴治理相关问题建言献策。

微暴力等特征显现,网暴界定仍存难点 

长期以来,“定义之困”是网暴治理需要翻越的第一座大山。今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治理规定》),拟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9月,“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从识别界定的角度探讨了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网络暴力一定要打击,但如何准确地界定网络暴力面临很大困难,已有的指导意见和规章草案对于网络暴力的界定就有一定区别。”

石佳友进一步补充,道德绑架一般是指根据某些崇高的道德要求,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苛求处于特定情境中的人遵照“绑架者”的主观诉求和愿望去行事的一种社会现象。恶意揣测多指以恶意去推测他人行为的动机,从而对他人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类似于所谓“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贬低歧视则是对某些特定群体(如女性、残疾人等)缺乏正当性的贬损、歧视性评价,侵害的是这些群体的人格尊严。将这三类行为认定为网络暴力需要慎重,前两者可能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歧视属于社会排斥的范围,针对的往往是特定群体而非个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网暴成因复杂,受社会环境、媒介环境、技术环境、网民素养等多种因素影响。由于网暴定义与边界不清晰,网暴界定与识别存在六大难点:(1)部分网暴的违法特征并不明显;(2)难以从数量和比例角度给出清晰定义;(3)与舆论监督、合理批评难以区分;(4)“多对一”使因果关系难以确定;(5)网暴界定需要考虑不同情境;(6)“事后定义”无助于事前识别和干预。

刘晓春提到,当前部分网暴事件具有微暴力等特征。“冷嘲热讽式、道德评判式的网友言论本身也许不能构成网络暴力,但此类言论海量涌现容易形成聚集性网络暴力,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享了自己对于网暴事件的观察,他表示:“要注意网暴过程中对事实的捏造和歪曲。‘捏造’澄清起来相对容易,但‘歪曲’则往往通过断章取义、掐头去尾来吸引眼球,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更为棘手。”

环球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戴畅结合自身经验指出,为限制网络暴力信息扩散而产生的危害,平台可以设置评论私信的规则、投诉举报的功能等;但往往看似简单的言语放在不同语境下,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解读,在网络暴力信息概念不清晰的情况下,当网络暴力治理具体落实到平台的制度、公约、细节性条款上时,平台对于网络暴力信息如何界定仍可能产生困惑。平台如何做好判断、界定与审核,并抓住拦截网络暴力信息的关键节点,是实践过程中难以把控的一点。

避免“寒蝉效应”,应区分网暴与善意批评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指出,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

不少专家在会议中强调,网暴概念泛化会影响正常的舆论环境和表达自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网络暴力本质是语言暴力,而语言暴力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文明的言语以及所附带的行为,不同的人对此可能会有差异非常大的容忍度,造成的后果也是难以界定的。

目前,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在此情况下,支振锋认为,界定网络暴力可以采取分类的思路。“第一类是舆论监督和正常的批评,这属于公众的表达权利,如果目的是正当的,且情绪表达在合理范围之内,是可以适当容忍的。第二类是侮辱、谩骂、造谣或侵犯隐私,影响较轻微的,可以通过民事的方式解决问题。第三类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犯罪的,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解决。第四类是达到了犯罪的标准,具体而言还要根据对公共秩序的危害程度划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情况。” 

石佳友特别指出,需注意区分网络暴力和舆论监督、批评的界限,网络批评包括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指责、质疑、商榷、举报等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网络批评、网络举报有基本事实依据或可信渠道,即便最后事实有所出入,总体是有客观依据的,属于合理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而网络暴力是信口开河,随意地发布诽谤、恶意、诋毁,散布仇恨言论,怂恿他人进行言论攻击。这是重要的差别。”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认为,网络暴力的泛化现象有三个层面,一是泛化“网络暴力”定义,二是拓宽“网络暴力”关联,三是胡乱对“网络暴力”进行定性。

“治理网暴不是制造网暴、不是通过泛化网暴来获得更多的治理效果。对网暴的认知应当结合施暴者使用的手法、语言中体现的诉求并结合具体的传播效果、社会效果及损害效果等多种原因来确定。”王四新说。

(作者:钟雨欣,实习生刘悦行 编辑:诸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