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在涉外法治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我国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带来一定制约并影响到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我国长期聚焦于国内的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在某些涉外领域法治体系仍待进一步完善,有些涉外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亟待建立起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以及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要求相适应的中国法的域外效力体系和能力。
我国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正在持续推进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市场将更加紧密与广泛地与全球市场联系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和挑战也会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大。首先,大国竞争的加剧导致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合理地主张其国内法域外适用,影响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需考虑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丰富应对挑战、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工具箱,增强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中国在海外拥有越来越多的资产,特别是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持续展开,我国发展利益已遍布全球,海外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比重越来越高。与过去主要由央企承担一些国家的政府招标项目相比,现在民间资本出海投资制造业、矿产以及其他项目的越来越多。虽然可以依赖政治和外交手段保护我国海外利益,但作用仍然有限,如果没有法治支撑则容易引发外交争端。因此,需要推进签订更多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且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丰富对外斗争和应对国际风险的法律手段,强化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
我国企业走出去最大的障碍之一是法律意识以及法律服务仍不够完善。在过去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我国一些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在文化上更注重基于人际和政企间关系的合作,但是,要选择走出去则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会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大型央企以及已经初具国际化经验的企业基本都拥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处理对外投资问题,但许多中小企业还缺乏这种能力,因此,我国必须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同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与涉外法治建设相辅相成、相伴而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应该继续完善公开透明的涉外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和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把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有效举措和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同时完善外国人在华生活便利服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
要认识到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开放以及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时所面临的制度与法治供给不足的问题,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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