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1月26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强调重点之一在于——大力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可投性。
实际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可投性,是国常会以来证监会历次发声反复提及之处。在受访人士看来,这也是投资者信心提振、A股长期向好发展的关键所在。
上市公司如何提质?
在受访人士看来,首先,要严把IPO入口,严控上市企业质量;其次,完善退市制度,及时清退劣质企业;再者,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上市公司守法守规。
IPO全链条严监管 严把入口关
“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加强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评估完善相关机制安排。”1月26日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如是提到。
综合受访人士分析,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的核心在于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把控上市公司质量。
加强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提升审核问询的精准性,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对“带病闯关”的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格核查、严肃处理。
质地不佳的企业得以侥幸上市,往往离不开券商投行等中介机构的过度包装。因此,压实资本市场“看门人”中介机构责任,被视为提升新上市企业质量的有力措施。这一压实既体现在企业IPO过程中,也彰显在企业上市以后的持续督导阶段。
证监会表示,将深入开展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突出对其保荐公司的质量考核特别是对投资者回报的考核。
实际上,此规定已经有规可循。
2023年7月,沪深交易所发布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即将企业上市五年以内的盈利能力等业绩表现、投资者回报、市场估值、现金分红比例、年化回报率等纳入投行考核范围。
根据受访人士分析,这意味着,企业上市五年内业绩变脸、股价大跌、分红太少、信披违规,都将严重影响投行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加大退市执行力度 及时出清劣质企业
完善退市制度,让不再具备投资价值的企业及时退出,被视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可投性的另一重要方式。
1月26日证监会2024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到,将巩固深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坚持“应退尽退”,加速优胜劣汰。
实际上,退市改革以来,已有104家公司强制退市,是改革之前10年的近3倍。不过,在诸多专家学者看来,我国退市力度仍待加强。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建议从四方面出发完善退市制度。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强制退市标准。定量定性标准相结合,增加交易所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为不同层级的上市企业设定相应的退市标准,加强退市标准的可执行性;丰富并细化规范类退市指标,明确财务类退市指标中营业收入具体扣除事项,增加财务操作“保壳”难度,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摘帽”公司后续经营及盈利水平持续考核等。
其次,需要进一步优化退市流程环节。明确退市流程的时间节点,加大退市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功能重叠的退市环节,落实强制退市机制,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防止公司“停而不退”。
再次,要更加重视退市配套机制。完善退市配套措施和相应的转板机制,以北交所转板机制为枢纽,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通道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畅通企业退市的后续融资通道。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退市监管力度。出台发行后续配套的追责和处罚机制并严格执行,加强各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提高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刑法的修订,追究个人责任,提高刑期上限,大幅提高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
“零容忍”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倒逼上市公司自提质量
良好资本市场秩序的维护还需加强法治,“零容忍”严惩资本市场乱象,才能倒逼上市公司守法守规,继而提高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五年来,证监会依法调查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近1900件,向公安移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近600件。其中,2023年,证监会系统共审结案件350余件,处罚责任主体千余人(家)次,罚没款金额60余亿元。
从重点整治方向看,根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1月19日介绍,首先,欺诈发行、操纵市场、严重内幕交易可谓严打“第一梯队”。
其次,财务造假,违规信披,违规占用、担保,同样是监管查处的重要方向。
从处罚对象侧重点看,上市公司“首恶”是重中之重,具体惩治方式上,行政、民事、刑事追责相结合,使“首恶”“人财两空”,以达到以儆效尤目的。
1月24日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更是明确表示,将坚守监管主责主业,落实好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加快完善更加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增强监管穿透力。特别是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于欺诈发行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重拳打击,让其“倾家荡产、牢底坐穿”。
严惩“首恶”的同时,“帮凶”中介机构同样是监管严查重点。
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守法守规意识相对薄弱,当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财务造假、中重度信披违规,处罚为其提供保荐或督导服务的券商投行,以倒逼投行勤勉尽责、继而敦促上市公司加强自我规范,被视为可行之径。
不过,受访人士认为,对于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需要区别对待。
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出现欺诈发行等恶劣违法行为、中介机构参与其中的,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一体追责,让其痛到不敢再为,同时达到以儆效尤作用。
另一方面,当上市公司出现问题严重性较轻、投行发现难度很大的轻度隐蔽性信披违规等违规现象时,应当对投行持宽容之态,以免误伤有心尽责的投行保代、导致从业者心理压力过大。
(作者:崔文静 编辑:姜诗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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