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冯恋阁 北京、广州报道
伴随着生成式AI迅速发展,输入指令并生成文本、图片、视频,已成为司空见惯的操作。其中潜藏着巨大侵权风险,随着全球各地调查、诉讼逐渐走到聚光灯下,不过这些争议背后的答案依然寥寥。
2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从多渠道独家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判决,这也是全球范围内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
该案认为,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继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日常生活以及应用中的渗透,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从输入端看,涉及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问题,此前纽约时报诉OpenAI案是例证。从输出端来看,终端用户、模型提供者的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生成内容是否侵权都是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对于前者,北互第一案给出了思路,此次广互判决则首次为后者给出了司法答案。
超级IP奥特曼维权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超级IP——“奥特曼”。作为全球家喻户晓的动漫形象,奥特曼系列作品在爱奇艺、腾讯、哔哩哔哩等各大视频网站的热播排名均名列前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3年,奥特曼特摄系列作品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衍生系列剧最多的电视节目”。
“奥特曼”作品的著作权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原告签订《授权证明》,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独占授权给原告,并授予原告维权权利。
被告公司经营Tab(化名)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
原告发现,当要求Tab网站生成奥特曼相关图片时(如输入“生成一张戴拿奥特曼”),Tab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系会员专属功能,且每次生成图片需消耗“算力”,无论会员还是“算力”均需用户额外进行充值。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训练其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及“算力”购买等增值服务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I画出奥特曼是否侵权?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利用Tab网站的AI绘画工具输出的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
判决书显示,被告Tab网站的AI绘画功能可根据用户指令生成对应的图片,如用户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输入“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一般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两个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并在多个关键特征与作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在各大视频网站进行访问、查阅及下载,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接触该特摄作品的可能性。原告所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案涉生成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作品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权。另外,部分案涉生成图片保留了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的改编。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改编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作品的改编权。
AI服务提供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认定侵权后,另一大争议点则是被告公司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通过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定义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从第三方接入AI服务的被告满足这一定义。
在侵权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被告需要停止侵权行为,保证其服务不再生成奥特曼相关内容。“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判决书中如此表述。
本案中,被告已经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停止生成相关图片,并达到了一定效果。然而,庭审中,在原、被告双方见证下,当向Tab网站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其他关键词如“迪迦”,仍可产生与迪迦奥特曼复合型原图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因此,被告应进一步采取关键词过滤等措施,防范其服务继续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防范程度应达到:用户正常使用与奥特曼相关的提示词,不能生成与案涉奥特曼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判决中列明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判决书指出,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定,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建立举报机制、提示潜在风险、进行显著标识等行动。
生成式AI服务作为新兴网络服务,用户对他人特别是著作权人的潜在侵权风险缺乏明确认知,因此,应该以服务协议等方式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方便权利人通过举报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此外,若AI生成物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在生成物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广州互联网法院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为开展人工智能场景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技术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积极履行合理的、可负担的注意义务,从而为促进形成安全与发展相济、平衡与包容相成、创新与保护相容的中国式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提供助益。
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相对于原告提出的30万元索赔,法院最终定下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10000元(包含取证费等合理开支)。“案涉奥特曼作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在应诉后,积极采取技术性措施,防范继续生成相关图片,且实现了一定的效果;……被告仅面向用户生成案涉图片,影响范围有限。”
人工智能时代 传统版权法的新挑战
伴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渗透,肉眼可见,大量版权纠纷案件将涌入司法实务环节。
从全球视野来看,美国作为生成式AI的发源地,也是生成式AI服务涉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诞生地。
2023年1月,美国的三名艺术家Sarah Andersen、Kelly McKernan、Karla Ortiz针对Stability AI公司发起了全球首个关于“文生图”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集体诉讼,引发了全球对于生成式AI服务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用于训练数据集并输出侵权生成物问题的高度关注。由此,以美国的画家、作家、音乐家、新闻公司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纷纷对包括Stability AI、OpenAI、微软、Meta等在内的美国科技巨头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以至于美国本土在2023年期间掀起了大规模的生成物侵权诉讼浪潮。
截至2024年2月24日,美国已发生了10余起与生成式AI相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除前述案件外还包括Sarah Silverman v. OpenAI, Inc.、Paul Tremblay v. OpenAI, Inc.、Concord Music Group, Inc. v. Anthropic PBC、The New York Times Co. v. Microsoft Corp., OpenAI等。
目前,美国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还处于庭前动议或证据开示阶段,尚未形成有效判决。譬如,美国法院于2023年10月、2023年11月和2024年2月分别对Sarah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Sarah Silverman v. OpenAI, Inc.和Paul Tremblay v. OpenAI, Inc.三个案件作出了部分批准被告驳回动议的司法命令。除此之外,相关案件仍有待美国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人工智能时代已然来临,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冲击。
在互联网时代前夜,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避风港原则”应运而生。这一原则将平台区别于平台用户,平台只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驶入避风港”,无需再为侵权内容担责;而本案也探索了人工智能时代新的“避风港规则”。
新一轮变革下,人工智能产业和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是非讨论甚嚣尘上,找寻新的治理原则将成为AI治理的重要趋势。
(作者:王俊,冯恋阁 编辑:蔡姝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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