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树江: 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护航民企高质量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24-03-10 18:53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据王树江介绍,四川法院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免遭不法侵害。

王树江认为,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对于民营企业,平等竞争更是润泽成长的一汪清泉。四川法院系统努力做到民营企业有所需、人民法院必有为,推动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法治护航公平竞争环境 

《21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四川省高院做了哪些工作?

王树江: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工作报告中用专门章节全面展示了全国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和突出成效,更是用“当好民营企业‘老娘舅’”的生动语言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担当和决心。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四川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牢固树立“一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理念,努力做到民营企业有所需、人民法院必有为,推动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面维护平等竞争市场环境。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对于民营企业,平等竞争更是润泽成长的一汪清泉。四川法院注重平等保护市场准入,依法审理涉及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各类案件,对市场准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消除经营主体后顾之忧。注重平等保护创新创造,高水平建立健全跨域多部门的协作保护机制、专业专精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探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更优路径。注重平等保障有序退出,高标准开展“破产案件审判攻坚年”专项活动,高效运行破产法庭,深度探索预重整、执转破等制度机制。川金象“蜜胺”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工作报告。

二是全力促进企业发展和治理。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四川法院着眼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提升处置效率,大力推广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成功帮助上百家企业“造血再生”。着眼保障民营企业用工需求,高效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源治理”专项活动,联合人社、工会等9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助力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眼提升民营企业自治能力,常态化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发布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指导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助力企业找准经营管理秩序与风险稳控平衡点。

三是全心强化产权和企业家司法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四川法院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的入罪标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免遭不法侵害。会同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开展非法集资案件专项督导,加大涉众型经济案件审判及资产处置协调力度,确保案件审判实现三效统一。赵寿喜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1世纪》:最高法院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刑事领域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实务中如何做好刑、民、行的衔接?

王树江:我国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求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强调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2023年以来,最高法院对658家涉案民营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从刑事领域拓展至民事、行政、执行领域,相关案件已达1711件,司法助力企业走出困境,行稳致远。

四川法院坚持把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拓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法检协作、行刑衔接等机制,推进企业合规全流程适用,天翔环境公司等一批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重获新生。

在实务中做好刑、民、行的衔接,必须落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巩固拓展企业合规改革效果,主要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一是强化交流协作。主动邀请行政部门全流程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评估和回访调查,联合制发工作机制,对涉案企业作出更具体、更详实的整改要求,对认罪认罚、整改到位、确有资金困难等的企业,建议行政部门酌情降低拟处罚金额,助其快速合规经营。加强与地方立法机关的深度交流,推动制定和完善适合地方政策、符合地方特色的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促进以更加明晰、更加严格的方式倒逼企业合规管理。

二是主动换位思考。对因刑事犯罪而信用受损,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帮助,联合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管理机制,提升合规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定期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前提下,逐步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三是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整合分析企业不合规、不合法现象,针对社会治理淤堵和行业监管漏洞及时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针对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制度虚设等问题同步向企业或相关行业制发司法建议,做到既堵塞外部管理漏洞,又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

四是深入宣传释法。联合多部门常态化走访企业、司法问需,宣传企业合规整改典型案例,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助力提升法治意识,促进犯罪源头治理。建议司法局、律协等部门将涉企普法宣传工作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引导律师、法律顾问主动对企业合规管理作出正确指导。

加强金融领域法治建设

《21世纪》:当前金融领域的审判,还有些新问题亟待厘清,对于正在制定中的金融审判会议纪要,您有何期待及建议?

王树江: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制定是在法治轨道上服务保障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对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与变革的积极回应,更是指导全国金融审判实践的有力保障。我们期待纪要尽快出台,指导实践,同时建议,在制定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具有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共同价值取向。在实践中,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业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既管“有照上路”,又管“无照驾驶”。应这些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对相关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民事责任如何认定,需要有新思路新理念。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如何把握好民法一般规定与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关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监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断中的作用,把握好一般监管规则在法律关系判断、民事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参考价值,建议在纪要中有所体现,找准协同度、着力处、结合点,促进金融监管法规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协调。

二是进一步明确涉新兴金融业态纠纷的审理要点。当前,随着金融市场的数字化转型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新兴业态频现,虚拟货币热度不减,私募基金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等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衍生的资产证券化、信托收益权等新类型金融交易产品层出不穷、多层嵌套,金融交易结构更为复杂,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对于前述行为,司法如何甄别创新、如何予以审査、如何认定效力,如何在法律逻辑上处理好合同约定、金融创新与效力认定之间的紧张关系,建议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三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为金融市场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供给,其权益保护事关投资信心和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建议在纪要中贯彻“倾斜保护”理念,在涉及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欺诈销售、强制搭售、逃废债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依法惩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21世纪》:您建议加强重大自然灾害专门保险立法,当前巨灾险的发展还面临哪些困境?

王树江:近年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部分省市试点探索,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已取得进展,但就现状而言,我国巨灾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面临诸多困境。

一是供需均不足。巨灾险具有“低频高损”的特点,从需求角度讲,人们容易忽视该风险,或对风险的危害怀有“侥幸”心理,投保意愿往往较低。从供给角度讲,如果没有足够的投保量和保费规模,必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严峻挑战,甚至导致破产,因此,承保意愿通常不高。

二是风险分担体系不健全。成熟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应是市场和社会援助,再由政府承担。可长久以来,我国应对风险的机制主要都是政府统筹、多方参与,风险的转移分散还局限在简单层次,巨灾基金、巨灾债券等高层级风险转移机制还欠缺。

三是巨灾保险制度设计不完善。与国际上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不尽完善,普及度低、理赔率低、赔付流程不透明等问题较为突出。参保对象、承保范围、保费补贴标准不一、各主体间权利责任义务界定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也成为发展掣肘。

四是巨灾保险法制体系欠缺。目前,我国出台的巨灾保险相关法条文件多见于笼统的政策性号召与指导纲领,并没有就巨灾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上进行设计与布局,如可保风险的限制条件、保险费率的拟定以及赔付原则等方面还需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作者:李玉敏 编辑:曾芳)

李玉敏

资深记者

专注于深度调查和金融风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