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其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近期B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但其发现分红金额600元并未实际到账,认为营业部私下篡改了交易数据,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营业部尽快返还600元。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介入后,营业部反馈投资者A的分红款已清算到账,但其不认可对账单。随即调解员向投资者A进一步了解情况,投资者A表示对账单虽然显示分红已到账,但其账户总值未因现金分红而相应增加,怀疑营业部修改B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以偷取其分红款。
调解员针对投资者A的认识误区进行了详细解释,首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4.3.1条规定:“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2条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因此,投资者A账户分红后会增加一笔600元的分红款,但股票分红后作除权除息处理,除权后股票价格下调,投资者A持有股票的市值加上当天收到的现金分红,与前一天的总资产对比是没有变化的,并非其认为的营业部篡改了B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其次,按照B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均是由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的派发数额划到对应投资者的账户上。为进一步增加说服力,调解员也引导投资者向B上市公司咨询现金分红等问题。最后,通过调解员耐心专业的解说,终于解开投资者A的心结,不再对此事质疑。
三、启示与建议:
投资者要谨记“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主动学习并及时补充投资知识和法律常识。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才能与时俱进,减少投资失误,同时对于交易规则的理解和认识,也应听取正规经营机构专业人士的解释或有理财经验家人的建议,切不可以经验主义自居。证券公司在做解释工作时,也可引导投资者通过查询监管部门、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单位官网的制度规则,拨打官网公示的咨询电话等方式,进一步增加说服力,消除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