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概要:
赵某反映,开户时佣金费率约定为万分之五,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营业部有时按万分之五收取,有时按千分之三收取,认为营业部乱收费,因此要求营业部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了解,赵某的开户佣金费率是万分之五,营业部一直按该标准来收取,本次纠纷是赵某不熟悉相关规定所引起的误会。为此,调解员耐心向赵某说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第一条规定,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根据上述规定,当赵某的某一笔交易佣金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不足5元时,营业部收取5元,此时折算出的佣金费率会高于万分之五。经调解员解释,赵某表示理解,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例当中是出于对交易佣金规定的不熟悉而引起的误会,在开户前对于投资者有什么启示和建议?
三、启示与建议:
本案的关键点是,当A股的单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时,按5元收取,而非按原定佣金费率收取。建议投资者在开户前,不但要了解清楚账户费用收取标准外,还要主动了解相关费用的收取政策,做到投资前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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