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有理(第二季) | 36 两融规则学通透,有效沟通化误解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2024-07-0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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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先生反映,近日其在B证券公司融券卖出C股票共计1000股,随后C股票进行了现金分红,但B公司却私自从其信用账户中扣除C股票分红的相应金额2000元。其认为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公司补偿损失并给予合理解释。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B证券公司了解情况,公司反馈A先生于2022年10月底融券卖出C股票,后C股票在12月进行分红除权,A先生便于分红次日买回C股票并了结该笔融券负债。根据A先生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按照股权登记日甲方融券余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甲方应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优先从甲方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扣减。”因此,B证券公司从A先生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现金余额中扣减了应补偿金额2000元是符合合同约定的。

基于上述情况,调解员耐心向A先生解释说明,A先生认为该规定是B证券公司的内部规定,且开通两融账户时,工作人员未主动告知该项规定,其认为在未获得C股票现金分红的前提下需投资者承担该部分补偿是有失公平。调解员告知A先生,《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由此可见,B证券公司是基于上述条款来约定合同内容,并无不妥。同时,调解员进一步分析上述约定的合理性:站在证券公司角度,若原持有1000股C股票,则在分红日会获得红利收入,但因将C股票出借给A先生卖出,便损失了红利收入,所以公司需收取A先生该部分资金用以弥补相应损失;站在A先生角度,股票分红当日会进行除权,即股价要去除股票所含的红利权益,导致股价下跌,A先生在分红次日买入C股票偿还融券负债时,买入价是除权后的价格,因此支付给公司的补偿就是所获红利,所以A先生实质上是以没分红的价格买回股票来偿还债务,并未蒙受额外损失。

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协调,A先生情绪有所缓和,表示理解融券卖出权益处置的相关政策,并主动放弃赔偿主张。B证券公司也向A先生承诺后续会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交易规则方面的解释说明。最后,双方协商一致,并对调解中心表示感谢。

案件启示:

投资者参与两融交易前,应认真学习两融交易规则,仔细阅读两融合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加深对两融强平、展期、权益处置等重点内容的理解,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并知悉所签署两融合同等相关文件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文件的内容,愿意承担两融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南方财经投教基地 邓炜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