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07-27 05:00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近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我国重要的历史性任务,有助于改善分配以及有效扩大内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工业化发展大幅提升了城镇化率,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达到了66.16%。但是,从七普数据看,新增县域城镇人口中约四分之三为县域城乡两栖人口,存在“人户分离”现象。因此,当前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

《决定》提出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产业、公共服务与土地权益等方面相互衔接与良性循环。首先,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需要提供稳定就业,因此,需要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有序推进产业转移以及发展特色产业、发挥专业功能等。新型城镇化应坚持产城融合,形成以产兴城、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良性循环。

其次,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长期以来,户籍是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之一,这涉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协调机制以及建设用地机制等。《决定》不仅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还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等,有利于化解诸多矛盾。

此外,部分农业人口在拥有稳定就业并随时可以落户的情况下,在城市落户的意愿仍不够强。《决定》针对性地提出了“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决定》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方面作出部署,要求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完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农民合作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些改革将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

在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并再次重申“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支持重大工程加快建设、支持城市群和都市圈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等,《决定》提出优化土地管理,健全同宏观政策和区域发展高效衔接的土地管理制度,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

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需要以产业为先导、以公共服务为基础,大幅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赋权于农民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可以释放更多劳动人口,改善社会分配,扩大国内需求,最终缩小城乡差别,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