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丨30万“租壳放贷”成历史 小贷新规列出四项负面清单

智慧金融观察李览青,吴霜 2024-08-26 20:49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览青、吴霜 上海报道

小额贷款行业迎来正本清源。

8月23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小贷新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业务种类、融资模式、贷款用途、外部合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涉及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两类市场主体。

在多位受访对象看来,小贷新规”并未改变小额贷款行业的整体格局,但针对过去小贷行业的种种乱象,如网络小贷牌照租借、APP“套壳”放贷、过度诱导借贷、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不力等等问题,均提出了相应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新规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小贷公司的审批设立、监管实施细则的职责交给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了地方监管职能,引导地方小贷机构深耕所在区域,专注主责主业发展。

多位行业人士向记者表示,“小贷新规”的监管方向整体利好头部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和业务基础扎实的地方性小贷机构,以往依赖牌照套利的模式将难以为继。


监管职能的“上收”与“下放”

在小贷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回溯小贷行业的监管标准,主要是2020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同年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新规”)。

与这两条规定相比,本次“小贷新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作出了明确。目前小额贷款行业的三层监管格局已浮出水面,整体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管理办法,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主管,地市级、县级监管机构配合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一方面,“小贷新规”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与设立职能,从包括省级、单列市、地市级、县级在内的所有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明确上收至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过去小贷公司的设立,在地市级金融管理机构就可以进行审批通过,但现在把这一权限上收到省级,在整体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这可能意味着小贷公司申请设立难度将加大”一位资深从业人士告诉记者。

另一方面,小贷新规在附则第六十二条“实施细则”中又为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下放”了监管规定落地实施的自由度。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小贷新规,制定或修订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在实施细则中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集中度、融资倍数、放贷专户数量、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等事项作出更严格、审慎的规定。

有从业人士分析,在这一实施细则下,部分省市可能会对小贷机构作出更为严苛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网络小贷新规发布后,网络小贷机构需缴足50亿注册资本方能在全国展业的相关规定,曾一度引发行业增资潮。但在本次小贷新规中不仅未涉及相关表述,还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对此,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作为上位法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但目前尚未出台,未来会对小贷公司市场准入及程序、小贷公司跨区域展业、行政处罚等事宜进行明确。

“围堵”月租30万元的放款通道

“坚持问题导向。”这是监管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提到的四个基本原则之一。

通过通道、租借等业务获利的小贷公司成为新规全方位“围堵”的对象。

小贷新规列出四项负面清单:一是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二是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三是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四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额其他行为。

某信贷从业经验超10年的行业人士告诉记者,网络小贷牌照因其可全国展业的稀缺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出现“租借牌照”“套壳放贷”等乱象。部分不具备放贷资质的不法机构租借网络小贷牌照作为放款通道,一般30万元租一个月,借此通过App、小程序等违规放贷。

去年年底,就有小贷机构因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被罚。湖南浩瀚汇通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浩瀚汇通小贷”)因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以及妨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等两项违规行为,被罚款110万元。

诱导过度借贷、不当营销等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本次《征求意见稿》集中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小贷新规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的五项行为,具体包括: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采取诱导、欺骗、胁迫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与其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贷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将贷款列为默认支付选项;违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估图数科创始人林涛向记者表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已向银行、保险等看齐。他指出,如果参照银行对个人用户或企业客户的信贷逻辑,一般会考核个人借贷者的消费贷款比、企业贷款方的收入贷款比,这一数值一般在30%-40%,在经济下行周期可能会更加严格。而目前部分小贷机构在贷款额度与借款人风险的匹配度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指标,他建议小贷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贷款产品设计。

此外,针对催收乱象,小贷新规也要求公司与第三方委外机构催收贷款时禁止暴力催收等。

行业加速出清

针对过去小贷行业的种种乱象,小贷新规中进一步要求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其中涉及的风险包括关联交易风险、合作机构管理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业务信息系统管理、反洗钱风险等等。在小贷公司的展业过程中,其合作机构包括营销获客、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各方面,风险管理制度也应当覆盖上述场景的方方面面。

值得关注的是,在资产质量层面,小贷新规首次明确了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而据记者此前了解,不同小贷机构对不良贷款划分口径有所差异,有逾期60天以上、逾期90天以上、逾期120天以上等等,导致对外披露的不良率数据存在差异。

在从业人士看来,在划分标准统一后,可能会出现部分机构资产质量出现恶化,将进一步加速信贷不良资产处置的进程。

基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小贷行业格局将进一步分化。过去行业的部分违规行为,为小贷公司提供一定套利空间,而在新规对合作贷款、贷款利率等各方面严格监管的背景下,部分经营难以为继或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势必会退出市场。

“部分地方性小贷公司通过向大型互联网助贷公司购买流量获客,相较通过自营获客的成本更低,再以较高的利率放贷,一般都在24%以上,利润非常可观”,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但未来这种纯流量的助贷模式可能“玩不通”了。

小贷新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接受无担保、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或者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

更重要的是,联合贷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对小贷机构自有资金提出更高要求,在资本投入和收益的平衡下,部分小贷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退出。”上述资深从业人士向记者表示,“整体对头部互联网小贷公司和业务基础扎实的地方性小贷机构是利好。”但区域内竞争加剧与监管要求趋严,会推动小贷公司或主动、或被动加速清退。

事实上,小贷行业规模在近10年间持续下滑。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自此以后,国内小额贷款行业进入了高速增长阶段。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显著,一度达到近9000家,与此同时全国小额贷款余额也日益攀升,最高时达到9799.49亿元。

然而,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内GDP增长放缓,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困境也逐渐凸显,如资本充足压力较大、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薄弱、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税务风险、经营地域范围限制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产生阻力。近些年,小贷行业出清加速,央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428家;贷款余额7581亿元,上半年减少100亿元。 

(作者:李览青,吴霜 编辑:周炎炎)

李览青
向TA提问

记者

专注金融科技领域报道,关注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风控、债券、房企融资等。欢迎探讨交流!

吴霜
向TA提问

记者

记者,21世纪资管研究院研究员,关注资管、财富管理最新动态,欢迎爆料、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