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改革同步推进大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防范和治理就业年龄歧视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周頔 北京报道 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批准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除了对延迟退休年龄、自愿弹性退休、养老保险激励机制等事项进行了安排,同时也对大龄劳动者就业和权益保障做出了规定。
在9月13日下午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对《办法》涉及大龄劳动者等相关群体权益保障的安排进行了五点说明。
一是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二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
三是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化权益保障要求。《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人社部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四是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是对于特殊工种劳动者和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给予特别的保护。《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此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表示,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就落实大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以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构、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以及科普宣传培训为重点,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持续提升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于学军表示,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将劳动者特别是大龄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分析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防范大龄劳动者职业病及职业健康风险。根据大龄劳动者的健康需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职业健康保护水平。同时,推动落实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
谈及大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北京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叶静漪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尽快研究出台劳动基准法,推动制定劳动法典,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她认为,要充分尊重大龄劳动者的自身意愿,发挥劳动力市场的调节作用,给劳动关系双方更多的自由选择,同时需要协调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制度衔接,为大龄劳动者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国家层面应积极配套实施大龄劳动力市场政策,明确大龄劳动者的权力、义务、责任等。此外也需要分类推进大龄劳动者、高龄劳动者的劳动法律保护体系。
(作者:见习记者周頔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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