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贸易救济磋商谈判达成一致存挑战,商务部称坚定捍卫中国企业合法权益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周頔 北京报道 自2023年10月欧盟正式对中国电动车实施反补贴调查算起,中欧的电动汽车之争已经持续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引发全球持续关注。
2024年6月22日中欧商定启动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磋商以来,双方工作团队密集开展了十余轮磋商。然而8月20日和9月9日,欧委会两次发布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终裁披露,依然裁决了高额税率。
9月12日,欧盟委员会新闻发言人称,中国机电商会和所有电动汽车生产商提交的关于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案的价格承诺解决方案均未达到要求,欧方打算拒绝相关价格承诺申请。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8月24日,中国业界在本案调查程序时限内提出价格承诺解决方案,充分考虑了欧方诉求,展现了最大限度的灵活性。然而,欧委会在未经详细评估的情况下拒绝相关方案,既打击了中国业界继续合作的信心,也不符合欧盟成员国的期待,更不符合其希望通过对话解决本案的公开表态。
发言人表示,欧方一方面声称愿意通过对话解决,另一方面却迅速草率拒绝中方建议,且始终不给出任何具体对案,完全没有体现出相向而行的诚意。目前磋商的关键在于欧方是否真有解决问题的政治意愿。如果磋商最终未能达成共识,责任完全在欧方。
在此前9月10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电动汽车反补贴案情况复杂、影响面广,中欧双方开展磋商达成一致,具有一定挑战。此次,发言人特别强调,中方既有通过对话磋商妥善解决分歧的最大诚意,也有维护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最大决心。中方将密切关注欧方后续进展,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坚定捍卫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理性看待经贸摩擦谈判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这也导致了各国在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的竞争愈加激烈。中国贸促会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全球经贸摩擦指数继续处于高位区间。国家间的经贸摩擦往往会呈现出长期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特征。多位受访专家均表示,当前国际经贸环境复杂多变,要理性看待经贸摩擦谈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倾销、反补贴都是WTO规则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其特点是由进口国单边发起,只要进口国觉得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和威胁就可以提起。从过往案例来看,超过70%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终都会使用贸易限制措施。
“在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件中,完全胜诉、让发起方撤诉是非常困难的,被加征关税其实是常态。”屠新泉表示,不同案件的情况差异性极大,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需要尽最大努力争取保护核心利益。
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副会长周晓燕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目前的国际形势看,地缘政治和安全因素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加,经贸领域成为一些国家打压竞争对手、谋取战略优势的“主战场”。美国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协同盟友持续对华搞“脱钩断链”,加快对华推进“去风险”“降依赖”,遏制我国发展意图愈发明显。在这种大环境下,我国与美西方国家通过磋商谈判成功解决重大贸易摩擦的难度大大增加。
“当前我国正处在贸易摩擦高发期,对于一些贸易摩擦案件,如果双方能够在深入沟通,坦诚磋商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方案固然是好的,但如果对方要价过高,提出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要求,中方也不可能接受。”周晓燕称。
核心的考量还是国家利益
从过往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件看,很多经贸摩擦案件往往要经历漫长、复杂的博弈,有的甚至最终也难以达成和解。
以美欧航空补贴争端案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欧开始互相指责对各自飞机制造业提供非法补贴。双方曾于1992年达成谅解,到2004年美欧同时向世贸组织就大飞机贸易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请求。磋商失败后,美国单方面退出1992年《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2004年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欧共体为空客提供不公平补贴,随后欧共体起诉美国为波音提供非法补贴。双方指控的补贴项目超过300项。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于2011年先后作出裁决,但双方均未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2019年美欧双方分别实施了加征关税等报复措施。2021年美欧达成合作性框架协议,双方将暂停征收惩罚性关税5年,但5年后争端能否真正解决仍存疑。
屠新泉分析称,在涉及自身重要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上,各国都是不会做出妥协的。在以美欧航空补贴争端案中,尽管WTO已有裁决,但欧美均认为对方没有执行裁决,进而发起了临时惩罚性关税,而其中核心的考量还是国家利益。
也有很多经贸纠纷在终裁之后继续进行磋商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其中,欧盟对华铸件反倾销案就是典型代表案例。
2004年4月30日,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铸件产品(主要是非可锻性铸铁井盖)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是中国铸铁井盖的主要出口市场。2004年我国铸件类产品对欧盟的出口超过2亿美元,涉及中国20个省市的100多家出口企业。
2005年7月29日公告显示,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8.6%~47.8%的反倾销税。经过多轮磋商,在终裁半年多之后的2006年2月17日,中国机电商会代表涉案企业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承诺协议。根据该协议,只要进入欧盟市场的由中国企业制造的铸件每吨价格在641.1欧元之上,欧盟国家则免征反倾销税。
屠新泉介绍道,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会设置复审机制,企业可以要求调查机关年度审议并调整结果,整个案件过程中都存在复审商议的可能性,主要看双方能否就共同利益达成一致。这种一致既可能是双方利益诉求发生变化,也可能是双方找到了新的利益共识点,由此就可能引发贸易政策上的改变。
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等重大问题不会让步
“从历史上看,贸易救济案件结案除了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外,还有通过磋商谈判来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磋商谈判有成功的,也有最终未谈成的,这些结果都是正常的。”商务部研究院对外贸易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梁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就谈判达成协议的情况来看,最终的结案方式多种多样,都是基于每一个案件本身的特点而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
梁明总结表示,贸易救济磋商谈判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结果,比如有的是经过艰苦谈判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有的案件尽管已经终裁,但相关方仍在就价格承诺进行磋商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有的案件是出口方自主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目前看,这种方式不符合WTO规则);有的案件尽管达成一致,但结果却不理想,给相关国家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有的案件磋商谈判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时间,尚没有彻底解决争端;有的案件尽管磋商谈判已经结束,出口方为维护自身权益仍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他指出,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以各种方式落地均属正常,都是根据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况,包括国际市场的供需情况、价格波动等因素及后续的发展变化做出的正常反应。
“尽管结案方式不拘一格,但目标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和产业利益。此次中欧贸易救济磋商谈判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谈判,谈判的过程必将是艰苦的和长期的,中方不预设谈判结果,也不会做不该做的妥协,在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中方不会让步。”梁明称。
(作者:见习记者周頔 编辑: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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