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崔文静 实习生张长荣 北京报道 曾连续财务造假6年的金通灵、连续财务造假8年的美尚生态,在被证监会处以高额行政处罚后,日前被投资者送上法庭。连同两家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一起被起诉的,还有证券公司、会计所等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这意味着‘首恶帮凶’即将面临民事追责,监管立体化追责版图正在不断完善。”对此,有接近监管人士评论道。
从起诉金额来看,相对有限,金通灵为75.64万元,美尚生态为95.02万元。而在过往的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案中,民事赔偿金额往往为数亿元乃至十余亿元。
“当前七八十万元的赔付金额仅是开端,只是当前十余名投资者申请的赔付金额。随着后续加入起诉队列的投资者数量增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所需面临的实际赔付金额要远胜于此。”受访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日渐严厉。上市公司一旦因财务造假而被判定为虚假陈述,大概率将会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等待上市公司“首恶”的不仅是大额经济赔付,可能还面临牢狱之灾。
金通灵、美尚生态遭投资者起诉
金通灵、美尚生态,是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两大典型案例。日前,两家上市公司均被投资者送上法庭。
金通灵10名二级市场投资者,共同向南京中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金通灵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4万元。
美尚生态则被12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5.02万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经介入其中并拟任诉讼代表人。
被投资者送上法庭,意味着金通灵、美尚生态已经步入民事赔偿阶段,开始接触财务造假惩处的“第二步”。此前,两家上市公司已经接受行政处罚。
2010年6月上市的金通灵,于2017年-2022年连续造假6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1.35亿元、虚增利润4.68亿元。
2024年1月,金通灵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通灵及四名相关人员被合计罚款570万元。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的金通灵被罚150万元,作为“首恶”的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罚200万元。
相较于金通灵,美尚生态造假时间更长,社会危害性更大,行政处罚力度也相对更强。
2015年12月上市的美尚生态,早在上市前的2012年起即开始造假,造假一直持续到2020年上半年,时间长达8年。8年间,美尚生态合计虚增净利润高达4.57亿元。
2023年6月,证监会公布针对美尚生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尚生态被罚1330万元;其“首恶”,时任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更是被处以1510万元的高额罚款。今年9月20日,美尚生态已经退市。
“伴随立体化追责的推进,上市公司一旦被认定为财务造假,行政处罚只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即是民事追责,这是第二步;后续可能还会有第三步,刑事打击。”受访人士告诉记者。
实际赔偿金额或将大增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金通灵、美尚生态面临的投资者追偿金额并不高,分别只有75.64万元和95.02万元。而从历史案例来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赔偿金额往往达到数亿元乃至十余亿元。
针对当前相对不高的民事追偿金额,在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洋律师看来,这是因为当前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数量颇为有限,随着更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诉讼,后期诉讼金额可能会大幅增加。
赵洋举例道 ,在飞乐音响卷入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中,2000余名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21年该案判决时,参加代表人诉讼的315名投资者获赔1.23亿余元;案件生效后,一些未加入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陆续提起诉讼,随后另有1717名投资者新获赔约2.06亿元。
“如果美尚生态和金通灵的案件中涉及的投资者众多,且损失严重,那么最终的赔偿金额有可能远超当前的诉讼请求金额。”赵洋表示。
二级市场投资者起诉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最为常用的方式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目前,金通灵、美尚生态所涉及的诉讼皆为后者。
二者相比,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投资者“坐享赔偿”,即无需向法院提起申诉即可获得赔偿。普遍代表人诉讼则为“明示加入”,投资者要想获得赔偿必须向法院起诉。
对于投资者而言,特别代表人诉讼更为便利,但其适用条件更为严格。核心条件有三: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需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介入;索赔投资者在50人以上。普通代表人诉讼则更易推进,由10名受损投资者共同向法院提起申请即可。
“上市公司一旦出现财务造假并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即可联合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当申请赔偿人数达到50人时,普通代表人诉讼有可能转变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一旦转换成立,所有受损投资者大概率都将获赔。”受访人士分析道。
在此番金通灵、美尚生态两个案例中,美尚生态已经得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介入,并且已经退市,其后续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概率相对较大。
立体化追责日趋完善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体化追责版图日趋完善。
2024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我国第一部针对财务造假细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针对因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相关部门正在从多方面畅通维权渠道。
一方面,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完善示范判决机制,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另一方面,统筹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资本市场必须靠法治保障,法治兴则市场强,法治衰则市场弱。“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目前需激活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上,确保投资者所受损害能够及时足额获得赔偿,并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刑事处罚上,坚持法治、透明监管,消除监管盲区,铸造监管合力。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群体,应恪守高道德操守,做到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四商合一”。
就进一步严惩“首恶”、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而言,赵洋建议从两个维度出发。维度一,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监督作用,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推动公司内部建立追责机制;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机制,防止管理层通过造假获取不当利益;推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有效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财务造假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维度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包括强化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完善资本市场会计、审计相关规则,加强联合惩戒等。
(作者:崔文静,张长荣 编辑:包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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