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股交破解私募流动性难题,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成效凸显
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活水”,在规模激增的背景下,如何满足投资者对资金流动性的迫切需求,成为行业痛点。作为关键环节的“质押登记”,因缺乏登记机关、流程模糊等问题,长期困扰市场参与者。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陕股交”)通过政策创新与试点实践,为这一难题提供了“陕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基金份额、股权等资产质权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023年9月,陕西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非上市企业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陕股交率先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通过市场化平台为质权人“确权赋能”。这一政策突破,不仅激活了基金份额的流动性价值,更以规范登记为风险防控“加锁”。
该业务有何政策法规依据?如何办理?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3年9月,中共陕西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非上市企业规范开展股权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金发〔2023〕89号),明确支持陕股交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并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到陕股交办理相关业务。
二、适用对象
1.工商注册地在陕西省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质登记的市场参与方类型广泛,包括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及自然人等。其中,出质人包括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GP):质权人既包括外部第三方,亦包括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合伙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包括机构与个人。
三、 特色优势
1.激活基金份额价值,增强基金份额流动性。
2.市场公允定价,进行份额价值的合理定位。
3.手续简单,费用较低。
四、 相关案例
2023年10月,陕股交成功落地了省内首单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业务,标的企业为西安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权人为某银行,累计融资金额14亿元。该模式不仅实现了融资方式创新,更为基金存续期间获得资金流动性支持树立了示范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信心,有利于加速资金流动,激发经济活力,为私募股权再融资提供新途径,有效拓宽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五、 操作流程
第一步:办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初始登记托管(非资金托管)
第二步:进行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登记完成后陕股交出具相关登记凭证并进行公示。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初始登记托管申请材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登记托管协议
(三)初始登记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有限合伙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商备案的最新合伙协议复印件
(六)关于同意将财产份额登记到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七)授权委托书
(八)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申请材料
(一)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与质押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三)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承诺
(四)出质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相关合伙人决议
(六)授权委托书
(七)授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