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鹏博士无重整价值,股民索赔事不宜迟

投资快报 广州报道
2025-03-30 19:50

记者 萧峰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发布公告称,于202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42024010号)。2025年3月27日,公司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鲁02破申4号]。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海之盈(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提交的重整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亦不能证明鹏博士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备重整可行性。对被申请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信息披露乱象丛生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12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3495万元。然而到4月27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约-932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修正为约-12919万元。4月30日,公司2023年年报出炉,净利润为-9324.5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2919.0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与实际情况偏差巨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董秘吴文涛,对该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二)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6月2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美元,设立全资孙公司青岛粤鹏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600万美元。6月25日,青岛粤鹏投资参股青岛粤海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亿元人民币。7月5日,青岛粤鹏再次向青岛粤海出资18825.24万元人民币。公司直到2024年4月30日才披露这些信息,披露严重滞后,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时任董秘吴文涛,对该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三)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2024年4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其中提到2024年1月18日,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时任董秘吴文涛,对该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受损投资者维权通道

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1、初步判断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8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7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2、初步判断在2024年11月19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1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据了解,目前ST鹏博士的索赔正在征集中,受损股民可联系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收取,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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