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庭功能“外包”需求渐起 信托能为特殊需要人群做什么?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梦雪
2026-01-15 07:00

“大家对特殊需要信托其实有点误解,它不单适用于残障群体,像单身、独居、丁克、子女身心障碍等家庭,都可以用特殊需要信托这一更普惠、更亲民的工具,来解决自己的养老、生活照护、监护和继承等难题。”负责建元信托养老相关业务的左君超博士,在采访中这样描述特殊需要信托这一资产服务信托“新物种”。

在官方的定义里,特殊需要信托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而在从业者眼中,特殊需要信托因为承载了更多特殊需要的功能,已经超越了信托本身围绕信托财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是一份围绕受益人“获得有尊严、有质量的生活”需求展开的、关怀备至的个性化定制方案。

时值岁末年初,近期多家信托公司都官宣落地特殊需要信托。也有信托公司在特殊需要信托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

特殊需要信托的架构与普通信托产品有何不同?设立一份能够跨越漫长人生并持续运营的特殊需要信托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行业转型背景下,特殊需要信托承担了怎样的职能?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多位一线从业人员,从他们口中解码这项“特殊”的信托业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从“特殊需求”说起

特殊需要信托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家族信托或家庭服务信托的延伸,但主要功能围绕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或个人的需求展开,旨在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提前打造一个安全、稳定、专款专用的定制化“人生保障方案”。

从目前的实践中总结,特殊需要信托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在传统家庭赡养模式下需要未雨绸缪的家庭,如子女定居海外的“跨国家庭”、无子女家庭、有心智障碍或特殊需要成员的家庭等。

“随着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们习以为常的家庭事务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家庭传统功能‘外包’越来越常见。在这样的背景下,特殊需要信托应运而生,成为普通家庭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左君超在采访中提到。

对于这类家庭而言,照护、生活保障等需求是复合而刚性的。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特殊需要家庭的核心需求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终身生活保障,涵盖衣食住行、医疗康复、养老托养等持续性资金与服务供给;二是财产安全守护,避免财产被滥用或欺诈;三是监护指定与监护监督,迫切寻求专业社会监护服务,在父母百年后完成角色“补位”,履行人身照护与监护职责。

而信托在此类需求中,也展现出无可替代的一面。“跟传统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法律工具相比,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针对财产权可以构建独立的管理体系。如果想把财产剥离出来,在委托人去世后有一个主体代替他管理财产、监督未来的监护人,防止财产滥用的同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目前可能只有信托这个工具是最好的选择。”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唐潮律师指出。

一套“防风险”系统设计

作为一款需要穿越漫长人生周期的产品,特殊需要信托所面临的考验不仅在于需要涵盖委托人对于各项人生事项的通盘考虑和安排,还在于要实现跨越数十年的时间周期还能稳定运营。

那么特需信托如何保障自身长期存续?在实操过程中,这被落地为一整套“防风险”系统。

多位行业人士都在采访中提到,与财富管理类信托所不同的是,特殊需要信托在架构设计上增加了“监察人”和“指令权人”的特殊角色,这也是其“防风险”设计的第一步。

特殊需要信托中的“指令权人”,是委托人失能失智或死亡后,接替委托人,在信托结构中负责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事项作出具体指示的关键角色。在特殊需要信托中通常由委托人信任的人或者机构担任,指令权人必须对指令的合法性负责,受信托文件的约束。

“基于信任,客户往往会将未来的监护人任命为信托中的指令权人。但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进行行为能力鉴定和法院宣告,再确定监护人。如果在信托文件中,任命‘监护人’作为指令权人,则触发‘监护人’履职条件时,可能需要经历比较长的等待时间。因此,建议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选任‘具体的某人’担任指令权人,可以避免确定监护期间的僵局。”左君超进一步解释。

“监察人”则是由委托人选任的监督主体,负责保护委托人意愿被遵守、保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被维护,并监督受托人的履职。

“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根据指令权人的指令行事。如果指令权人和监护人为同一个主体,或两者意见一致,受托人直接认可和执行权限范围内的指令。当指令权人和受益人的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甚至可能发生重大的分歧,则请监察人作出决定。通常建议选择中立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益慈善机构等社会角色来担任。”左君超说。

特殊需要信托的运作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委托人在世的阶段,其本身就对信托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信托委托人去世之后,才需要指令权人、监护人、监察人等的介入,这几个角色之间同样需要相互制衡。

“个人认为监察人与受托人一样在信托结构中同样存在信义义务的要求。而且即使不在信托文件中做特殊约定,信托的受益人或者特殊受益人的监护人,本身也有权对监察人进行监督。如果监察人怠于履职或是滥用职权,受益人或他的监护人有权发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唐潮介绍。

除此之外,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建立服务闭环、动态调整机制等也成为这类信托持续运营的保障。

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专业化投资管理,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及受益人生命周期需求,制定相匹配的投资策略,实现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与受益人分配保障;建立服务闭环,也就是通过信托角色之间合理分工,实现服务筛选、预算管理、费用支付、质量监督的全流程管控;而动态调整机制,则包括预留紧急备用金,设置极端情况下的信托事务处理规则,并根据受益人状况与政策变化适时优化信托条款等。

困难与挑战

与其他服务信托类似,特殊需要信托也涉及法律配套、税收、专业服务配套等诸多方面的挑战。此外也面临团队设置是否得当、委托人是否信任、业务本身能否盈利等落地层面的现实问题。

五矿信托家族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认为,特殊需要信托落地制约主要集中为三点。其一,法律配套待完善,非资金类财产(如房产、股权)信托登记试点范围有限,全国性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监护及监护监督相关配置制度细则和执行机制;其二,税收相关政策有待完善,譬如不动产纳入特需信托时的存在房产税等支出,降低普通家庭的信托设立意愿;其三,专业服务生态尚不成熟,监护机构、照护机构、特需服务机构供给不足。

左君超谈及,特殊需要信托还可能接续通过遗嘱追加信托财产的功能,而目前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信托在制度细则上仍比较欠缺。因此,涉及遗嘱追加信托财产或者通过遗嘱设立信托,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而具体到客户视角,客户对信托制度的了解和对信托公司的信任,是信托公司在实际展业中直接面对的问题。信托公司是否有专业的团队提供服务、是否有具体的服务能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信托公司面对的挑战。此外,信托架构本身的设计可能并不是最难的,很多委托人寻找合适的监护人、指令权人或是监察人等角色的过程,在项目实操时其实并不那么顺利。

“很多时候的现实阻碍在于,委托人找不到愿意在未来担任监护人的人。要么是身边没有这样一个值得信任的人,要么是没人敢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在未来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特殊需要信托的功能性也可能会打折扣。”唐潮直言,深度介入信托受益人生活的监护人角色缺失,信托公司在信托结构中仅作为受托人,是无法替代监护人的职能的,信托本身提供的监护监督功能自然无从谈起,最后能够实现的基本就只有最基础的账户管理功能,也就是帮受益人“管钱”以及“付钱”等事务类的管理。

同样现实的一面还有,这桩“看起来很美”的业务要想长期存续不能仅靠“为爱发电”,需要一定的商业可持续。

走向“普惠化”

与传统印象中千万资产才能设立信托的要求所不同,特殊需要信托已经开始走向“普惠化”。

据记者了解,目前特殊服务信托设立门槛为30万元。作为对比,三分类新规中此前已明确,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中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在业务的定位和收费上,信托公司也充分考虑了普惠这一因素。

如五矿信托,将这一业务定位为针对心智障碍、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的普惠化、特色化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业务,是家族信托业务的重要延伸,核心目标在于真正满足特殊家庭需求,实现社会责任与商业可持续的平衡。

据记者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特殊需要信托业务尚未形成规模,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不一。有公司的收费标准基本对标慈善信托,对于一些有实际困难的家庭,还会有一定幅度的费用优惠。

对于资产更加有限甚至困难的特殊需要家庭,信托公司也开始试水更多创新的业务模式。

如此前不动产信托试点落地时,曾有行业人士提到,特殊需要群体或家庭对于不动产进信托的需求更强烈。从9个试点城市的落地项目来看,各地不动产信托项目也大多都聚焦特殊需要群体,但其中的痛点仍在于税费。

针对税费这一痛点,北京、上海已有信托公司展开“特殊需要+慈善”的业务探索。如上海信托近日发起的“上善”系列上信润物同心慈善信托,将保障焦点对准特殊需要群体的不动产处置痛点,计划每年根据实际需求,为以不动产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家庭提供专项税费补贴。

(作者:杨梦雪 编辑:杨希)

杨梦雪

记者/研究员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21世纪资管研究院研究员。关注资管、信托、金融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研究和报道,欢迎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