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为董秘全面立规:三大职责写进规则,违规直接报告监管

21世纪经济报道 崔文静
2026-04-25 07:00

继2025年12月31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4月24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发布。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董事会秘书的行政监管规则。

《规则》以制度之力重整了市场对董秘的角色认知。新规首次在证监会层面将董秘职责系统界定为三大板块: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这意味着,董秘不再是简单的“信披文员”或“董事长秘书”,而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专业监督力量。

履职保障方面,《规则》赋予董秘一项关键权力——当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时,可直接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这一“直报权”的确立,为董秘在面对内部压力时提供了制度化的救济渠道,大幅提升了其独立性和话语权。

在入口端,《规则》同步抬高门槛:明确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金融从业经验等多元准入标准,并划定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副总及财务负责人的兼职红线,确保专业的人专注履职。

《规则》将于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部分事项设过渡期至2027年底,为上市公司留出充分的调整空间。

从“事务执行者”到“治理监督者”

长期以来,市场对董事会秘书的定位存在两种典型误解:一部分人将董秘视为“信息披露文员”,认为其工作不过是整理文件、筹备会议等行政事务;另一部分人则将董秘等同于董事长的“私人秘书”,认为其只需对董事长个人负责。

《规则》以制度化的方式彻底终结了上述模糊认识,首次在证监会层面将董秘的职责系统性地界定为三大板块——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则》对董秘的核心职责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定期报告编制阶段,董秘不仅要组织和协调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及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内容,还需在职责范围内关注报告中出现的经营业务异常、编制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及时开展核实并向董事会报告。

临时报告环节,董秘负责及时汇集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编制并组织披露工作,董事长、总经理、董秘三人对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董秘还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内幕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具体事务。

在公司治理合规方面,《规则》赋予董秘“监督者”的明确定位。董秘需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当董秘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时,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在会议程序上,董秘需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合规,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这一安排使董秘从单纯的会议记录者升级为治理合规的“把关人”。

在沟通联络职责上,《规则》要求董秘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证监会、交易所之间的沟通联络,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关注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并及时核实澄清。

三大职责相互支撑,共同勾勒出董秘作为公司治理中枢节点的完整画像。

信息权、报告权、救济权三管齐下

职责明确了,但若缺乏履职保障,再清晰的定位也可能落空。实践中,部分董秘面临“权责不对等”的困境:有的公司董秘获取内部重大信息不及时、参加会议或查阅文件受阻碍;有的公司未设协助董秘履职的专门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更有甚者,主要高管或实控人刻意干预、阻碍董秘履职,使董秘难以发挥内部“看门人”作用。针对这些痛点,《规则》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三个维度构建了系统的保障机制。

信息获取是董秘履职的前提。《规则》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其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正常履职行为。上市公司还须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秘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其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秘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管会议等各类公司会议,查阅公司财务、经营等各项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这一安排从事前制度设计和事中权限配置两个层面,保障了董秘的知情权。

履职平台方面,《规则》要求上市公司为董秘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支持,同时打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和董秘等各类监督主体的信息互通,形成监督合力。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秘;董秘在履职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线索的,也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双向通报机制使董秘不再“单打独斗”,而是嵌入公司整体监督体系之中。

最具突破性的是履职救济机制。《规则》规定,董秘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阻挠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协调相关方配合;若仍受妨碍,董秘可直接向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提供证据。当董秘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按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也应及时报告。

这一“报告权”的制度化,实质上是为董秘提供了“尚方宝剑”,使其在面对内部压力时拥有向监管求助的正式渠道,大幅提升了履职的独立性和话语权。

门槛抬高,兼职收紧

董秘的工作与资本市场关系密切,理应成为上市公司中最了解证券监管规则的主体。但近年来的违法违规案例表明,部分董秘的专业能力与其职责并不匹配。对此,《规则》从任职资格和兼职限制两方面入手,同步提高门槛。

任职资格方面,《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的资格证,是否有严重的违规问题作出说明并披露。

兼职限制方面,《规则》给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董秘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这一规定直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若董秘同时管经营、管财务,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信息披露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的制衡性将大打折扣。

对于其他职务,《规则》允许兼任,但须明确区分不同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秘职责。

在责任追究方面,《规则》从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管约束两方面同步发力。内部,上市公司须建立董秘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秘未勤勉尽责的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

外部,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秘未勤勉尽责的,证监会可依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这一“内外兼修”的追责体系,使董秘的责任边界清晰可量、可追、可罚。

(作者:崔文静 编辑:包芳鸣)

崔文静

资深记者

证券工作室记者,主跑证监会与券商,长期关注资本市场政策、证券公司动态。base北京,欢迎交流与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