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投资快报记者 萧峰
5月21日,ST葫芦娃(证券代码:60519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因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5月14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号),包括时任董事长刘景萍在内,公司及4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款2150万元。
公司股票于2026年5月21日起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葫芦娃。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股东户数为2.22万户。5月25日收盘,该公司股价为7.03元/股,与2020年7月上市时的高峰相比,下跌幅度接近八成。
从儿药明星,到业绩大幅下滑
资料显示,葫芦娃药业在国内儿科制药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公司成立于2005年,2020年7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明星产品葫芦娃牌小儿肺热咳喘颗粒,在2022年中国三大终端六大市场的销售额超过6.5亿元,位列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儿科止咳祛痰中成药TOP3,同时是中国城市实体药店终端儿科止咳祛痰中成药TOP1品牌。
上市后,公司股价一度表现较强,以前复权价格计算,历史最高价约49.88元/股,上市第一年实现归母净利润1.22亿元。
此后公司业绩持续下滑。2025年全年营收9.01亿元,同比下降36.27%,归母净利润亏损2.87亿元,这已经是ST葫芦娃连续第二年出现亏损。从营收结构来看,2025年,公司呼吸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全身用抗感染药物、其他药物和原料药几大业务板块,收入全面下滑。其中,呼吸系统药物收入同比下滑43.08%。2026年一季度营收1.46亿元,同比下降56.61%,归母净利润亏损2895.83万元。
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66.1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ST葫芦娃的财务造假手段主要包括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药品价格、未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等。
具体来看,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0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202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4260.1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1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35%。直至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亦遭波及。公司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同样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对ST葫芦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公司未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被罚1050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南证监局拟对ST葫芦娃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350万元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700万元系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法行为的罚款;对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于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清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海南证监局认定,刘景萍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葫芦娃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部分药品价格,为ST葫芦娃支付药品差价等提供资金,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从内控否定到财务造假,叠加实施ST
ST葫芦娃此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是因于2023年财报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ST。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及董事长刘景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92025008号和证监立案字0292025009号)。本次因财务造假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股票于2026年5月21日起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仍为ST葫芦娃,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初判出炉
5月22日,衡财保·炜衡金融315团队的邓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案中,海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对ST葫芦娃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及《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违法事实已基本确定。针对ST葫芦娃本次事件,邓律师初步判断索赔条件如下:
在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葫芦娃股票,并在2025年4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主张赔偿。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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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萧峰 编辑:彭康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