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评论丨锚定新质生产力,国资基金正其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顾经纬
2026-06-10 07:00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部分国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私募基金沦为违法犯罪和腐败工具等问题,纳入监管范畴。

过去几年,国资基金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25年,全国累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2164只,总目标规模约11.08万亿元,累计已认缴规模约7.19万亿元(口径不含PPP基金)。执中ZERONE统计显示,2025年全国机构LP(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约1.82万亿元,国资性质资金占比为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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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基金弥补了长期资本供给不足的问题,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基金数量快速增加,一些地方也出现基金定位趋同、重复设立、出资责任不清和投后管理薄弱等问题,并可能加剧当地财政负担。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存在“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并要求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

针对这些问题,指导意见将国资基金的管理覆盖到基金新设、登记备案、出资人履责、底层资产穿透管理和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

在基金设立方面,新规提出,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并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对于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文件明确要求“坚决制止滥设”,并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今后不能再简单把新设基金作为发展产业的常规环节。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职责: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和信息统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并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测基金运行情况,防止基金偏离功能定位;证券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责任。各部门分工清晰、覆盖全面、责任可追溯。

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强调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并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这实际上是在调整国企基金的评价尺度:不能只看基金数量、认缴规模和年度投资进度,还要看资金是否真正服务国家战略、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形成可持续的长期回报。

指导意见落地后,最先感受到变化的可能是国资LP;而国资LP的出资偏好和管理要求变化,又会进一步影响市场化GP(普通合伙人)。

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等LP而言,接下来的重点任务不仅仅是争取多设几只新基金,而是把已经设立的基金管好、用好。对国资基金来说,存量整合并不是减少对产业的支持,而是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集中到更有产业基础、项目来源、专业团队和投后管理能力的平台上。而基金退出的重点,则是那些长期没有实质投资、投资进度缓慢、功能定位重叠,或者已经很难服务区域产业升级的基金。考核方式也会随之调整,过去部分地方更看重基金设立规模、招商项目数量和当期投资金额,以后的重点则是能不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并在更长周期内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对GP而言,当LP需要对出资结果负责,GP的筛选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属地关系、招商承诺和资源协调仍然可能影响合作,但历史业绩、投资能力、产业研究水平、合规记录和风险控制,会成为更重要的资格门槛。国资LP还需要向下穿透了解底层资产,GP就必须提高信息透明度。基金投向、关联关系、估值依据、资金使用和退出安排,都需要清晰、准确、全面、可查。这种变化会继续传导到投资端。对GP来说,更关键的是能否持续投出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升级方向的项目,并实现顺利退出和长期回报。合规记录也会从事后评价变成下一轮合作资格门槛,缺乏真实展业能力、内部治理混乱或长期逃避监管的机构,即使短期没有被市场淘汰,也会越来越难进入国资基金的遴选范围。

(作者:特约评论员顾经纬 编辑:陆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