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拟出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行业监管制度,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对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明确虚假鉴定、无资质从业等行为将被清退,鉴定机构对报告真实性终身担责。
根据意见稿,鉴定机构分为两类:一是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二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须具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及省级计量认证。两类机构均须在佛山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管理体系。
意见稿明确,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经区住建部门受理、审定后,纳入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区住建部门每年对名录内机构开展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名录动态管理、信用评价及清退的重要依据。
清退机制方面,机构存在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申报材料造假、连续3年未承接业务、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等情形的,将被清出名录;从业人员存在连续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挂靠兼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形的,也将被清退。被清退的单位和人员,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入名录或作为名录内机构从业人员。
意见稿根据不同场景细化了鉴定类别和对应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的可靠性鉴定,并同步进行抗震鉴定。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进行危险性鉴定。生产经营类房屋开业前须进行可靠性鉴定,结论明确判定安全方可经营。依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未出现明显异常情形的,无需开展鉴定。对于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意见稿要求鉴定机构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告,确保危房信息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