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当前,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在全国人大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为期一个月。
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审议通过以来已有二十多年,这次迎来了首次较大范围的修订。官方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3万亿元,市场规模总体逐年扩大,占同期GDP的2.4%,是个巨大的市场。
修订草案显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除了集中采购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低于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也将被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另外,草案在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上作了较多部署,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可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原则上应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草案附则中还预留了口子:属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政府采购条约、协定开放范围的其他实体,其采购活动同样适用政府采购法。这意味着,未来部分公益类国有企业的采购,有望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
当然,这部涉及诸多利益调整的法案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评审专家的职责定位业内存在争议,部分业内人士期待能推进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衔接。
立法以来首次大范围修订
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8月进行了小范围的修正,这次迎来了立法以来的首次大范围修订。
修订草案共十章104条,现行法律为九章88条。修订草案的大体框架延续了现有法律,主要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新增了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政府采购数字化两章内容,同时将现有法律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并为一章。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副院长、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行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立法、2003年实施,2014年仅作小幅文字修正,这次修订是立法以来的第一次大范围、系统性大修。从修订内容来看,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防范抑制腐败行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做了重点调整。这些修订内容是当下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急需的,也吸纳了前期很好的实践经验,是科学的、合理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02年通过的政府采购法,是以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划定政府采购范围,采购对象是以通用品为主的货物,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这次修订综合考虑了目前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状况及其相关政策的变化。从国际规则上看,已经有了更高标准的国际贸易规则,其中包括对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从国内发展来看,近年来积极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调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有机结合,其中政府采购市场是整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次修法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的类型、采购机构、采购对象、采购方式等事项做出重大调整。
政府采购市场扩容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将进一步扩容,并强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修订草案明确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实行目录管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未达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相比现行法律中有关政府采购的范围,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修订草案的范围明显扩大,将低于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也纳入进来。
于安表示,为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凡是使用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行为都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其中包括分散采购中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由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扩大,原有的采购方式也需要进行调整,更加强调公开竞争,要求所有的采购都公开。至于具体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不再要求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因此,对采购人的专业性要求也将提高。这些变化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对我国政府采购进行系统性调整。
确实如此。修订草案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了调整,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并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相较现行法律“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有较大改变。
王丛虎表示,本次修订取消了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的说法,将全部预算资金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这是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全项目、全口径实施法治化强监管的标志性改革。从短期看,将全部政府采购纳入监管,能压实各方责任,尤其是采购人的责任。当然,也可能增加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从长期看,消除小额分散采购的监管真空,统一公平竞争规则,有助于释放万亿级细分市场,为中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绿色企业提供更多政府采购订单。统一纳入监管,还能强化财政资金绩效与廉政风险防控,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现行法律 ‘公开招标为主’的原则,适合政府采购起步阶段,当时市场规则不完善、监管手段薄弱,需要依靠标准化、刚性的公开招标程序来遏制腐败、节约资金。但是,长期执行造成了‘唯招标论’‘逢采必招’‘一刀切强制招标’的僵化观念。应该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出发,寻找与采购项目相匹配的方式,本次修订是科学的。”王丛虎进一步指出。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限制或者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修订草案还在采购程序上做了更细致的安排,具体包括“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发布采购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三十日前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等内容。
公益类国企也可能纳入
不仅是低于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统一管理,未来甚至部分公益类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也可能纳入。
修订草案第十章“附则”中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政府采购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其他实体,属于条约、协定开放范围内的采购,适用本法。”
新增加的这条规定,主要是对标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将属于条约、协定开放范围的其他实体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范围,为后续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提供制度保障。
于安表示,WTO《政府采购协定》中的实体大致分成三类,第一是中央政府实体,第二是地方政府实体,第三就是除前两类实体之外的、开展以“政府目的”采购的实体,比如国有企业、公立高校等,具体类型较多。
王丛虎表示,GPA等国际协定将采购实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政府实体,二是地方政府实体,三是所有其他实体。从我国谈判出价的实践上看,可以理解为条约清单列明、提供公共服务、受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等。
围绕这部法律的修订还有很多其他讨论,比如评审专家的职责定位、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衔接等。
于安表示,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采购决策的问题,尤其是采购评审专家的定位和作用。当前法律和修订草案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纳入“决策人”范围。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等,明确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业内就这一问题还有这样的主张,即认为评审专家应该回归专家的本源,主要提供专业意见并只为专业意见负责,不具备充分的能力对整个采购后果负责。是否调整评审专家作用,以及如何设计与专家作用相适宜的采购机构和决策程序,值得进一步探讨。
王丛虎表示,本次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该致力于解决市场分割与公平竞争失衡、“唯公开招标论” 、“重程序、轻需求、弱履约、无绩效” 的管理偏差、政策功能发挥不足、与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则对接不足等问题。另外,在细化模糊概念、推动“两法”(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衔接、平衡采购人权责等方面,修订草案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
(作者:周潇枭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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