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券商、私募建立交叉合规审查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李域 深圳报道
一纸终审判决书,不仅将华泰证券向自然人违规销售雪球产品的行为曝光,更揭开了一条券商与私募联手搭建“通道业务”的灰色产业链。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2026)沪74民终52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涉及某证券公司违规销售雪球产品引发的索赔纠纷。判决书显示,该证券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王某甲。结合文书信息及监管部门公开罚单,该案涉事券商被确认为华泰证券。针对此案,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向相关方进行问询,截至发稿时均未获回复。
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违规交易的始末。头部券商华泰证券员工持续游说上市公司大股东费某,并联合北京富纳投资搭建违规交易通道,最终投资者投资雪球产品亏损超1434万元,法院终审判令券商与私募机构承担70%的损失,连带赔付1004万元。
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认为,作为全国首例完整披露“券商主动搭桥自然人交易雪球、千万亏损连带赔付”的终审标杆判例,该案为整个证券场外衍生品及私募基金行业树立了明确的司法裁判导向,释放三重强烈司法信号:一是司法层面否定所有“通道规避监管”的场外雪球交易模式;二是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绝非流于形式;三是券商、私募协同违规将被统一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违规销售始末
此案中的投资人费某系一家上市公司大股东。
2022年9月,华泰证券员工张某通过微信向费某推介雪球产品,称与中信建投证券、广发证券相比,该券商成本和报价最优,并以“复星医药再跌30%,还能给到33%收益”为卖点进行引导。在初期遭到费某明确拒绝后,张某以“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为由持续跟进,提出对接头部投资管理人、安排总部团队专程线下拜访等方案。
雪球产品全称为“雪球型自动敲入敲出式券商收益凭证”,本质为卖出一个具有敲入和敲出条款的场外看跌期权。
根据《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股票股指类等其他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费某本不具备参与场外期权(雪球产品)的交易资质。
经过长达数月的跟进,一条完整的违规“通道”被搭建起来。2023年3月末,在华泰证券员工的指导与协助下,费某一方委托徐某甲对接过桥资金,并通过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完成网上签约,以此将自然人“包装”成机构投资者,成功规避了监管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限制。
在双方的微信群沟通中,违规细节暴露无遗,华泰证券员工在客户提出购买指令后直接代为操作。更严重的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华泰证券员工向客户提供合规回访测试的正确答案,协助其完成形式上的合规审核;而通道方北京富纳投资则完全听命于费某的指令,未开展任何独立的风控与投资决策。
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费某通过该违规通道累计购入23份雪球产品,合计转入保证金约6684.63万元。后续部分产品因挂钩标的价格下跌触发追保,交易终止后,华泰证券最终退还资金约5250.06万元,费某实际净亏损高达1434.5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亏损扩大期间,双方曾有过局部止损。2024年3月14日,费某手写承诺函,自愿终止其中一笔挂钩TCL中环的衍生品合约,最终结算金额为121万元。次日,华泰证券向相关基金账户转款121.52万元。但这并未阻止整体亏损的扩大,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倒逼建立交叉合规审查机制
2024年4月,费某等人向江苏证监局投诉华泰证券违规销售雪球产品。同年11月,江苏证监局向华泰证券出具警示函,查实其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二是对于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未规范展业情形。
此后,费某一方以侵权为由将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告上法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证券公司存在不当推介并与不符合投资资格的费某开展雪球产品交易、协助费某搭建资金通道、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等过错,未尽适当性义务,对费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其承担的比例为70%。某投资公司作为按照某证券公司和费某指示操作的通道方,其行为与某证券公司存在一定共同性,应承担连带责任。
费某明知其不符合资格仍然参与交易,并在具体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应承担30%的责任。在案涉交易整体违法且费某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费某的损失仅包括其本金损失,无权主张利息。费某主张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未明确金额,也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2026年6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判决结果,某证券公司和某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费某约1004万元。
“即便借助私募基金、过桥资金、第三方代持包装交易主体,法院依然穿透认定底层交易对象为自然人。”河北劲耀律师事务所表示,机构不能以“签约主体是机构”为由免除违规销售赔偿责任,穿透式审判已成为金融纠纷的主流裁判思路。同时,券商、私募两类金融机构分工配合搭建违规交易架构,不存在主次免责区分,投资者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额损失,大幅降低投资者维权门槛,倒逼券商、私募建立交叉合规审查机制。此外,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不要轻信理财经理口中的“合规变通渠道”“无风险高收益雪球产品”,监管划定的自然人准入红线不存在任何灰色变通空间,侥幸参与违规衍生品交易,最终必然承担本金亏损与维权成本双重损失。
(作者:李域 编辑:姜诗蔷,肖嘉,视频编辑,陈泽锴 视频编辑:陈泽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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