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产生、谁付费”,广东中山首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7月1日,《中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启动对外征求意见工作。这将是中山首部专门针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山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由市场自行调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所需费用由产生者支付。
凭证排放、运输、消纳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其中,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装饰装修等工程,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规范管理、分类处置。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在产生与排放管理环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需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取得《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排放)》。
在运输管理环节,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而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
在处置和利用管理环节,中山已印发实施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将相关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项目用地。
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近期规划图。 受访者 供图
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装修垃圾管理专门作出规定。居民、商户等因装饰装修房屋、商铺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预约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广场、街巷等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落实管理责任人。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装修垃圾收集点或者移动式收集箱可以和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收集点等统筹设置,并公开装修垃圾投放方式、投放时间、联系方式以及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
优先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和消纳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筑垃圾应当优先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和消纳。确需跨市域处置的,应当依法办理跨区域平衡处置手续,优先通过水上运输方式进行,且仅限于工程渣土,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统一设立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建筑垃圾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和投诉。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1日,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联系电话:(0760)88113205; 联系邮箱:zscgsrk2021@163.com;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博爱五路52号302室。
(来源:南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