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
再融资制度迎来系统性重塑。7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围绕储架发行、小额快速融资、市价发行定价、控股股东定增、可转债监管及募资投向等六大领域推出改革举措。
最受市场关注的变化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建立储架发行机制,允许优质上市公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二是全面推行市价发行,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从制度根源压缩套利空间。与此同时,小额快速融资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得以简化,可转债监管同步收紧。
此前,锁价定增暴露出的跨期套利问题已引发广泛争议。有研新材锁价7.05元/股,公告当日收盘价32.99元/股,折让比例高达78.6%;法尔胜折让比例亦达74.2%。6月以来,已有约40家上市公司主动将定增方案由“锁价”调整为“市价”,市场预期早已形成。

储架破冰、小额提速、“董事会锁价”退潮
此次改革中,建立再融资定向增发储架发行制度被置于六条举措之首,重要性不言而喻。
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申请竞价定增,可采取一次注册、多次发行方式,注册有效期为2年,上市公司需在注册后一年内实施首次发行,当次发行失败的,该次额度作废,不得再行发行。
证监会主席吴清此前在2026陆家嘴论坛上明确表示将“加快推出储架发行等机制”,此番落地意味着优质上市公司可在注册额度内“随用随取”,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研发进度及市场环境灵活选择发行时点,无须每次融资都从头走完审核流程。
这一机制的设计并非凭空而来。在国际成熟市场,储架发行早已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常规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赋予企业融资决策的“时间自主权”。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博雅特聘教授田轩认为,储架发行能够让轻资产、高成长创新企业及时获得研发投入与规模扩张所需资金,匹配企业成长节奏。对于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投入的窗口期往往稍纵即逝,若每次融资都要经历数月审核,很可能错过最佳时间窗口。储架发行相当于给优质企业发放了一张“额度授信”,在有效期内根据实际需求分次发行,既能抓住市场窗口,又能避免一次性大额融资对股价造成冲击。
优化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是此次调整的第二条举措。
在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20%的前提下,沪深交易所小额快速上限从3亿元提升至6亿元,净资产超10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上限提升至10亿元;北交所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与此同时,授权机制从“年度股东会”改为“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即可完成授权。
普通定增走完董事会、股东会、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全流程,快则三五个月,慢则大半年,而小额快速走的是远快于普通定增的“2+3+3”工作日流程。
额度门槛大幅抬升后,小额快速不再是“小科创专属”,更多中游制造、消费、医药公司的技改、补流需求均可纳入覆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储架发行与小额快速能够形成互补:前者解决“大额分批融”的灵活性问题,后者解决“小额快速融”的效率问题,两条通道共同回应了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差异化融资需求。
与融资效率提升并行的,是定价机制的市场化重塑。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有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这意味着此前允许部分特定对象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基准日的定增通道被全面关闭。
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到发行期首日往往间隔半年甚至更久,这期间股价一旦上涨,认购方可获得与企业经营基本面无关的确定性价差。中小股东对此早已不满——2025年漳州发展定增方案两次遭股东大会否决,浙江东日延长定增有效期的议案因中小股东担心股权稀释两度被否,2026年中金岭南的类似议案同样因定价过低未获通过。
控股股东松绑、可转债补漏、募投划红线
除了储架发行制度、小额快速再融资制度、市价发行定价机制,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包含三项配套调整——简化控股股东定增条件、强化可转债监管、明确募集资金投向主业——三者共同构成再融资制度“放得开、管得住”的闭环。
简化控股股东定增条件是一项“松绑”举措。《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运行规范、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同时将限售期从18个月延长至36个月。
逻辑很清晰:为规范运作的控股股东参与定增打开便利之门,让真正看好公司长期价值的实控人更顺畅地注入资源;同时以36个月超长锁定期形成硬约束,防止以定增为名实施短期套利行为。
可转债监管趋严则是一次“补漏”。《征求意见稿》明确,沪深可转债与定增、增发、配股适用相同的再融资间隔期要求,并加强对发行可转债相关偿债能力的约束。
此前,可转债在间隔期方面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公司通过可转债绕开定增的间隔期限制,形成“曲线融资”。此次将可转债纳入与定增相同的间隔期管理框架,堵上了这一制度缝隙。
募集资金投向主业是此次改革中“划红线”的关键一笔。《征求意见稿》优化了财务性投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
部分上市公司将募资用于理财、炒股等非主业用途,背离再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此次以规则形式明确“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业”,意味着监管对募资使用的约束上升为“强制性”。
三项举措看似细微,制度价值不容小觑。简化控股股东定增条件与延长锁定期,在“入口”和“出口”两端同时发力——让有长期价值的控股股东进得来、让短期套利者留不住;可转债监管收紧,是在堵住制度缝隙中可能存在的暗道;募投主业红线,则为再融资的“最后一公里”划定刚性约束。三者配合,共同织就一张“激励规范、约束投机、回归本源”的制度网络。
(作者:崔文静 编辑: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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