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信用监管 提升违规成本 金融监管总局对三类失信行为“划红线”
信用是金融运行的基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31条,旨在通过制度化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机制,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规定》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并提出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审慎界定:
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名单管理
备受关注的是,《规定》审慎界定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明确三类被列入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具体涵盖三类情形:第一类是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二类涉及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骗贷、非法集资等六类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并因此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第三类则针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管部门公信力并被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执行主任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严格限定欺诈骗贷、非法集资等情形,并配套事先告知与异议程序保障程序正义,既精准打击市场“害群之马”,又避免过度监管和惩戒。
为确保惩戒精准发力,《规定》坚持依法依规、稳慎适度原则,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明确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苏商银行特约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将一般失信行为排除在名单管理之外,体现的是“过罚相当、比例原则”的审慎治理思路。“《规定》仅聚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规则,明确将一般失信行为排除在外,不随意扩大惩戒范围,为轻微失信行为保留了容错空间和纠偏机会,确保监管资源集中高效使用,提升了监管的精准度和公信力。”
惩教结合:
鼓励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
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引导市场主体回归诚信才是根本。《规定》特别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当事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纠错通道。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一年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已经自觉履行列入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规定》列入名单的情形。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提前移出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发现申请提前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名单决定。
薛洪言表示,监管鼓励信用修复,核心考量在于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给予已纠正失信行为的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提前移出的,并未对主观恶意程度作出区分。建立这一规范机制旨在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避免“一次失信、终身受限”,形成“失信受惩、守信受益、修复有路”的良性循环,最终实现净化市场环境的目标。
“《规定》设立满一年后的信用修复通道,为真诚纠错者提供机会,体现了惩戒与激励并重的治理智慧。”董希淼认为,长期来看,这项制度将引导市场主体从“不敢失信”向“不想失信”转变,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坚实的信用基石。
记者注意到,《规定》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程序,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包括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决定书载明救济途径等,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与修复申请权,实现了从严监管与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重塑生态:
助力构筑合规守信长效机制
《规定》的出台是金融管理部门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意识,促进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董希淼表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举措,其核心在于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大幅提升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成本,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总体而言,《规定》将大幅提高严重失信违规成本,从源头上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降低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薛洪言看来,《规定》构建了全国统一、标准严明的金融信用“黑名单”制度,在金融监管总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统一规范了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标准、管理程序与修复全流程,解决了此前规则分散、执行尺度不一的问题。这一制度通过确立“审慎界定、严格规范、信用修复”三大原则,将严重失信行为从一般违约中精准剥离,既强化了对恶意逃废债、欺诈等极端行为的震慑作用,又避免了信用惩戒的泛化与滥用,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长远来看将显著优化金融生态。
从监管效能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建立与共享,将为监管部门和市场提供识别高风险主体的“信号灯”。“这有助于在风险积累的早期阶段发现潜在隐患,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董希淼表示,对于金融机构和从业者而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味着融资受阻、业务受限乃至职业禁入,倒逼其将合规内化为展业底线。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