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不给?法院裁判:租金、违约金都要付
近年来,围绕普惠小微业务,不少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凭借“融资+融物”的特色属性,积极做起了汽车金融业务,一些公司还专门设立了普惠金融(车辆)业务部,深耕车辆租赁细分赛道,逐渐形成了以商用车、乘用车、工程机械车为租赁物,覆盖线上线下,对接B端和C端的多渠道车辆业务体系。
然而,高速扩张的业务规模、持续下沉的服务客群,也让车辆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违约纠纷隐患持续累积直至显现。不久前,某金融租赁公司就宣布全面暂停了车辆新增业务。
整体来看,当前车辆融资租赁领域客群资质参差不齐、逾期违约率走高。个别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通过租赁盘活了资金后,持有租金“拖一拖没事”的侥幸心理,长期拖欠租金甚至失联,由此产生大量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成为行业司法案件高发领域。
7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了六则涉及车辆租赁的合同纠纷判决公告,详细阐明了融资租赁逾期违约的法律后果。今天我们就把车辆租赁纠纷这个事捋一捋。
案件速览:46个承租人逾期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这六则判决公告,与珠海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相关,被告则是46个承租人,他们均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什么是售后回租业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小微企业或个人为承租人和出卖人。
用车辆租赁通俗解释,A名下拥有一批车辆,在遇到资金问题时,将自有车辆卖给B租赁公司盘活资产获得现金流,A再从B处将这批车辆租回来,正常使用车辆,并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B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结束且租金结清后,可按约定重新取得车辆所有权。
结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公告信息来看,该批案件的违约情形高度统一,所有承租人均在合同履行期内,出现持续性的租金拖欠行为。
从法院披露的判决细节来看,大部分承租人仅按约支付1-3期租金后,便中断支付,经租赁公司多次联系后仍不履约;一些承租人甚至从第一期开始就完全不支付租金,刻意规避支付义务。
统一裁判:付清欠付租金 加罚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法院审理结果来看,46个承租人均被要求支付欠付的全部剩余租金,并向原告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判决要求,违约金以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签订日LPR的4倍计算。
判决书还特别提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换言之,欠款成本持续叠加,越拖损失越大。
案件背后:遇到资金困难别逃避
这些落槌的典型案件背后是承租人资金周转受阻后的不当应对方式。
提示一: 不能一拖了之
承租人刻意失联躲避文书送达的,法院会启动公告送达程序,不会因为找不到人而免除债务,反而会延长还款周期,违约金、债务利息持续计算。
提示二: 主动协商沟通
承租人暂时无力还款不要直接拉黑、更换联系方式,可以主动和租赁公司如实说明自身经济状况,协商延期还款、分期偿还等方案,避免被直接起诉而产生更多债务。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结合自身收入、现金流情况客观评估还款压力,提前判断自身还款能力,避免盲目签约,埋下逾期违约风险。
一纸公告背后是真实的违约代价,融资租赁不是“借钱不用急着还”,合同一经签署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按时履约、理性融资,遇到资金难题主动沟通,才是避免财产、信用双重受损的正确选择。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