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薅失业金“羊毛”的人,后来怎么样了?
失业保险金
是给真正失业的人的“救急钱”
不是谁都能伸手的“唐僧肉”
可偏偏有人动起了歪脑筋
通过伪造材料、虚构关系
隐瞒就业状态骗取失业保险金
把国家的给失业人员的保障
当成“免费提款机”
近期,广东人社部门集中曝光
三起典型案例
看看这些
“薅失业保险羊毛”的人
最后都怎么样了
案例一:
向某在清远注册成立公司,伙同刘某对外宣称能办理“挂靠”社保等业务,陆续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两人以公司名义,为多人缴纳短期社保费用,并伪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离职证明等资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田某某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以被裁员为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约2.78万元。经查,田某某为所在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妻舅,名义上被裁员,但实际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只是将用工关系形式上转为承包关系,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转为赚取差价。田某某利用特定人物关系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从事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工作,隐瞒再就业事实,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查处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
深圳市在疑点数据排查行动中,发现詹某某、郭某某存在提供虚构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大嫌疑。经调取核实两人提供申领材料中的工资银行流水为伪造材料。经现场调查,两人承认证明材料均为伪造,意图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且分别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4956元、2478元。
经责令,詹某某、郭某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深圳市对詹某某处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9912元;对郭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4956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和社会大局稳定
国家对欺诈骗保行为
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一经发现
必将依法严惩
构成犯罪的
将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来源:深圳人社 编辑:蒋韵)

